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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绿意长存的草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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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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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然草原中90%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化,其中重度退化面积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34%,而且每年以近10万公顷的速度继续扩大———这已是摆在我省草原保护工作面前的严峻事实。日前,省政府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甘肃省草原条例(草案)》,通过为草原立法,将会有效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留住浓浓绿意。 甘肃省是全国重点牧区省份之一,拥有天然草原1790万公顷,其中可利用草原面积1607万公顷。天然草原是我省面积最大的土地类型,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9.4%,可利用草原面积是耕地的3.31倍,林地的4.05倍。作为现代畜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草原既是全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和传统的畜牧业生产基地,也是长江、黄河的重要支流和许多内陆河的发源地,还是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和防风固沙的重要生态屏障。长期以来,由于受自然灾害和超载过牧、滥垦乱挖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全省天然草原持续退化,草原整体恶化趋势加重。 1989年,甘肃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出台了《甘肃省实施草原法细则》,并于1997年、2004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对加强我省天然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现代畜牧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维护生态安全的客观要求,实施细则已经不能适应当前草原保护、建设、管理的需要,重新制定《甘肃省草原条例》极为必要和紧迫。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将《甘肃省草原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由省农牧厅成立起草小组,历经一年时间,多方调研、征求意见,并经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形成了《条例(草案)》。 据记者了解,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促进草原可持续利用,是我省草原保护、建设工作的根本目标。为此,《条例(草案)》特别在这方面作了细化规定。一是提出了草原承包经营中突出生态效益优先,实行谁承包、谁投入,谁收益、谁保护的原则。规定了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并规定“对因过度利用造成草原退化的,发包方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恢复草原植被。逾期未治理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经营权”。二是针对目前草原界限认定不清、管理权限不明的问题,明确规定了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划定草原分布范围,设立标志、建立档案,绘制草原分布图及利用现状图,并予以公告。三是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了有利于草原植被恢复的草原改良方式。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和采用免耕补播、撒播或者飞播等不破坏草原原生植被的方式改良草原,进行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基地、草原水利设施及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引导农牧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四是针对目前存在的严重超载过牧导致草原退化的问题,明确提出了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规定了草畜平衡核定每五年进行一次。并要求县乡人民政府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从13个方面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破坏草原围栏、承包经营者超过核定载畜量放牧、拒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在草原上挖草皮、向草原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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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甘肃日报
编辑:
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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