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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单位不提办社保 多数岗位试用仍仨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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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实施招聘会上出现与之相悖怪现象 12月份,人才招聘进入了传统的旺季,各种人才招聘会相继在兰州举行,这些招聘会从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为企业和应聘者搭建起互相沟通的桥梁。12月15日、16日,“2007年兰州冬季大型人才招聘会”在中国兰州工程人才市场举行,此次招聘会国内200余家企业及10多所外地高校携万余岗位入场招贤纳才。记者在招聘会现场看到,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日期的临近,人才招聘会中出现了很多值得关注的现象。 现象一:求职者对《劳动合同法》知之甚少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面对这部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记者在当天的人才招聘会现场采访中发现,大部分求职者对其知之甚少。“学校前几天组织学习过,但是当时没在意。”“从电视和报纸上看过,知道要生效了,但具体有哪些规定还真不清楚。”……在记者随机采访的10名求职者中,只有1人表示自己对《劳动合同法》有所了解,其他人的回答都是知之甚少。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用人单位早已对《劳动合同法》了然于胸。甘肃某设备公司的招聘负责人万先生在说到《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时间等热点问题时头头是道。他表示,他们公司在招到员工后,会先给他们一段试用期,试用期过了才会签合同。至于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建立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万先生明确地回答:“没关系,我们签劳动合同时,会把试用期这段时间补上的。” 现象二:部分单位不打算给员工办社保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大社会保险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者对此越来越关注。在这次招聘会上,记者随机询问了10家用人单位是否会为员工办理社保,他们无一例外地回答:不会为员工办理社保。记者询问一家广告公司的招聘负责人为什么不给员工办理社保,她说:“现在社保缴费基数高,给员工办理社保,对我们这类规模很小的企业来说,是笔很大的负担。”记者的此番询问引来一名求职者的“嘲笑”:又不是公务员的“铁饭碗”,在这些公司干就是混碗饭吃,干了今天没明天的,还指望他们买什么社保啊。 随后,记者仔细观察了每个招聘展位,发现仅有屈指可数的几家招聘单位将“为员工买社保”写在招聘信息简介上。青岛某公司在自己的招聘简介上明确地写着:“一经录用,即为员工办理5大保险。”该公司的招聘负责人表示,公司已经认真学习了《劳动合同法》,因此公司本着对员工负责的态度,会为每位员工办理社保。 现象三:多数岗位试用期设定为3个月 在人才招聘会现场,记者以往届毕业生的身份先后参加了5家单位的招聘,在询问试用期长短和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家大型企业承诺面试通过一经录用后,马上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会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设定。有3家单位均告知记者,3个月试用期满后根据试用期表现签订劳动合同。另外一家商贸公司称,公司对试用期时间长短没有规定,公司何时认为试用员工能够胜任工作才能转正,根据试用期表现签订劳动合同。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而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其前提是要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1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象四:拿工作经验“缩短”试用期 “招聘岗位:企管专员;学历:本科;其他:要求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这是一家用人单位招聘简介上的部分内容,虽然不时有求职者挤到该展位前准备应聘,但看到“工作经验”这一要求时,都无奈地摇摇头离开了。虽然要求求职者有工作经验在招聘会上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在这次招聘会现场,记者发现,很多用人单位都要求应聘者要有工作经验。 兰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招聘负责人许经理告诉记者,有的岗位不是短期就能看出来适合不适合的。试用期缩短后,这意味着不管应聘者是不是真的适合这个岗位,企业若不续约就要赔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用跳槽比较频繁且需要培训才能上岗的应届毕业生,就不如招聘有工作经验的员工。某科技发展公司的招聘人员也表示,试用期缩短在保障求职人员利益的同时,也增加了他们选人的难度,因此他们也比较青睐有经验者。 本报记者田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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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兰州晨报
编辑:
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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