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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均增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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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王茗为您报道继2006、2007年连续两次调整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后,我省再次对此做出调整,调整后,全省1-6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平均增加90元,月均伤残津贴为711元。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后发生的工伤,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前发生的工伤,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企业支付;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日前,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调整范围是2007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因工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增补情况 增加金额 单位 伤残级别 一级伤残 每人每月 105元 二级伤残 每人每月 100元 三级伤残 每人每月 95元 四级伤残 每人每月 90元 五级伤残 每人每月 85元 六级伤残 每人每月 75元 生活不能自理职工生活护理费增补情况 生活不能自理职工单位 增加金额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4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35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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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西部商报
编辑:
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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