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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受灾户免费办理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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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紧急开展多项户政便民业务服务灾区群众 特殊受灾户免费办理身份证 本报讯(记者刘志广)5月27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为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实际困难,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根据省厅党委的具体要求,制定了一系列便民措施,服务灾区群众办证需要。 省公安厅向全省公安机关下发紧急通知,要求深入开展“警务阳光”活动。通知要求,灾区公安机关在受灾群众聚居点设立临时办证点,进行现场受理。对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和需要开具户籍证明的,由受灾群众本人申请,有户口簿的出具本人户口簿,公安机关通过核实比对,信息一致的可直接办理;不一致或人口信息系统内无人像信息的,可通过驾驶证、结婚证、工作证等其他有本人照片的有效证件,或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办理。各派出所要备足临时身份证原材料,对急需用证的受灾群众积极办理临时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受灾群众需要初次申领或受灾中被埋、损毁急需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各级公安机关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采集、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制作,对已制好的证件开展上门送证服务,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对特殊受灾群众(比如已丧失全部证件的人)办理户籍业务时,可凭当地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证明,其户口所在地市、州范围内户政管理机关为其免费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临时身份证原材料由省公安厅提供)。 对灾区出生的新生婴儿,凭医院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救援医生开具的证明落户。无医院或医生开具证明的,可凭乡、村或居委会证明予以落户。 灾区死亡人员的亲属,可凭镇以上人民政府、医院、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死亡人员名单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无上述证明的,由乡、村或居委会出具证明,辖区民警负责核对,开具死亡证明,辖区民警签名盖章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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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兰州晨报
编辑:
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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