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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不开票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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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丁炜娜为您报道今后,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而不开票将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昨日,兰州市政府2008年第11次常务会议召开。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兰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草案)》。《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行为的七种情形将由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立案调查。行政违法要立案调查执法者违法谁来管?为有效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兰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草案)》应声出台。 《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行为的七种情形将由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立案调查:被人民法院判决(已经生效)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或确认违法的;上级或者同级人大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求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或来信来访等,符合有关规定有必要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等。罚款不开票追究责任《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追究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资格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处罚的;违反“发缴分离”规定界限,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而不出具合法单据的;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依法应组织听证而未举行的等。七种行为将被加重处理行政执法人员犯了错怎么追究责任?《办法》明确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给予行政处分等十种。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形的行政执法人员将被加重处理。《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隐瞒重大行政执法责任有关情况不上报或不查处的;对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拒不纠正的等七种行为将被加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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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西部商报
编辑:
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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