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新设交易场所注册最低3000万元
新华社资料图
每日甘肃网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李杨)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我省凡新设交易场所,必须报省政府批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人民币3000万元;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易场所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据悉,本《办法》中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但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除外。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大宗商品交易指以商品现货为主要标的,具有公开性、经常性特点,同时附带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交易,可包含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场外衍生品交易;其他交易特指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
交易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新设场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人民币3000万元
《办法》明确提出,凡新设交易场所,必须报省政府批准。新设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州政府提出申请,并经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政府。新设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为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应当向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政府。省政府金融办根据省政府要求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省政府批准前,应取得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新设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人民币3000万元;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交易场所因解散、破产而终止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州政府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省政府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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