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价局通报今年八起乱收停车费案例
停放不足10分钟,停车场收费违法

制图/武亚新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 范海瑞)12月17日,记者从兰州市物价局了解到,今年以来,兰州市物价局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管工作,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停车乱收费问题组织开展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专项检查,并对发生在今年的八起价格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兰州市物价局要求,全市提供机动车服务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机动车服务收费政策,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在停车场入口处和缴费地点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兰州市物价局重申,各类停车场(住宅区除外)对停放时间不足10分钟的车辆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住宅区停车场对进入住宅区停车场停车不足30分钟的车辆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各类停车场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兰州银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
1月5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兰州银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瓯国际儿童城楼下停车场,违反《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车辆出入口和缴费地点等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均未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项目、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单位等内容。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市物价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给予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甘肃开盛赛博数码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提高收费标准
2月3日,举报人通过12358全国价格举报业务处理平台反映1月21日21时至22日13时30分,在南关什字开盛赛博数码广场停车场停车,收费员向其收取70元停车费,要求查处。经查,甘肃开盛赛博数码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南关什字开盛赛博数码广场停车场违反《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重点路段停车场收费的规定,提高收费标准,多收举报人停车费30元。兰州市物价局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责令退还多收举报人停车费30元,当场罚款100元。
兰州新都厢式出租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未执行免收费规定
2月6日,举报人通过来信的方式反映,在兰州客运中心停车5分钟收费员收费4元,要求查处。经查,2015年1月1日起,兰州新都厢式出租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兰州客运中心东停车场违反《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停放时间不足10分钟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规定,对停车时间3分钟至10分钟的进场车辆,按每车4元收取停车费。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退还多收价款,并依据《价格法》的规定,给予该公司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甘肃亿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悬挂公示牌
3月30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甘肃亿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安路192号停车场,违反《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未悬挂公示牌(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兰州市物价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给予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兰州新胜利宾馆未公示夜间收费标准
4月28日,举报人通过网络举报的方式反映:4月26日在胜利宾馆院内停车场停车24小时,收费人员收费47元,认为不合理,要求查处。经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兰州新胜利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停车场未在收费公示牌公示夜间(22时至次日7时)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而是按白天每小时1元递进累加方式收费。此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改正,退还多收价款,并给予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甘肃宜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
4月29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甘肃宜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必思酒店停车场未在收费地点醒目处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属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场罚款500元。
兰州绿色食品市场违反规定收费和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5月13日,举报人反映:4月15日10时40分左右在兰州市绿色市场内的停车场停车(面包车)3个小时,工作人员向其收取停车费30元,认为此项收费不合理,要求查处。经查,该市场停车场自行确定对停放超过半小时的车辆,按照每小时10元收取停车费,违反了《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同时该停车场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改正,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并依据《价格法》当场罚款500元。
兰州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公示停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8月24日,举报人通过民情通12345热线反映兰州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其服务对象的小区内,向举报人收取200元停车费,没有任何停车收费标示,要求查处。经查,该公司没有在其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停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此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规定。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市物价局责令该公司退还举报人200元,并给予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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