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犬只扰民伤人问题将有法可依
每日甘肃网7月30日讯(兰州晨报记者梁峡林 实习生郭晨)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在兰州闭幕,会议审查了《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并由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此举标志着今后兰州市民养犬以及犬伤人问题都将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养犬登记和年审,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捕杀狂犬,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同时应携带清洁工具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要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行人和攻击行为,不得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时应征得驾驶人员同意。养犬人未按规定携犬外出致犬只因交通事故伤亡的,由养犬人自行承担损失。携犬人因管理不善致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及时送医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会议还通过了一批法规,其中,《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等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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