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毒豆腐”案件宣判
每日甘肃网1月2日讯(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2018年12月28日下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了一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姚某和何某为了延长豆腐的保质期,在生产豆腐的过程中,在豆浆中添加土霉素18粒,累计制作含有土霉素的豆腐约330公斤,通过批发和零售的方式在天水市秦州区瀛池市场销售给消费者。
2017年6月,天水市秦州区食药监局在日常工作抽检中,发现两人所出售的豆腐中含有土霉素成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而土霉素就是抗生素类药品,按规定属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两名被告人在豆腐中掺加土霉素的行为存在潜在的危害性,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姚某和何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支付其生产、销售豆腐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即132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天水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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