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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七人涉恶案件

 2019/01/31/ 09:23 来源:兰州日报 记者王忠德 特约记者王颖 达媛

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七人涉恶案件

  每日甘肃网1月31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王忠德 特约记者王颖 达媛)1月30日,记者从七里河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三次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区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铲霸、无霸治乱”的工作总要求,全区发动、全面部署、全力推进,迅速形成了对黑恶势力的高压严打态势,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1月28日上午,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马某等七名被告人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马某与李某(另案处理)为替人讨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许某、张某、王某,在西固区、七里河区等地,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滋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形成了以马某为纠集者,以许某、张某、王某为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被告人王某升为索要30万元债务,委托被告人马某帮其向被害人宋某、杨某讨债,并答应将追回债款的20%付给马某作为报酬。2017年11月某日,王某升通知马某前往宋某位于兰州市西固区的商铺,马某遂纠集李某、张某一同来到该商铺。马某等人采用辱骂、拖拽等方式逼宋某还债,后被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止。之后,马某伙同李某、张某在随后的十余天,每日守在该商铺内等待宋某还债,期间又叫来被告人许某、王某,采用霸占商铺、威胁员工、驱赶顾客、锁店门、剪断电话、电脑线、悬挂讨债横幅、喷涂油漆等方式,干扰该商铺正常营业。当月11日晚间,马某、李某蒙面尾随宋某的女儿来到该商铺门前,对其拳打脚踢致其面部受伤。

  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马某、李某、王某升、许某、张某、王某将被害人杨某堵在西固区西固城派出所门前,将其强行带至附近一歌厅包厢内不让其离开,并对杨某采用威胁、殴打等方式逼其还债。当晚23时许,马某收取被害人杨某朋友的1万元钱后,放杨某离开。

  2017年12月16日,李某通知被告人马某声称有一笔60万元的债务需追讨,马某遂纠集被告人许某、张某、王某、皮某、徐某等人,与李某驾车来到七里河区秀川塑料厂院内,将被害人周某强行拉上车,带至秀川一火吧包厢内逼其还债。后公安人员来到现场作了调停处理,并将涉嫌吸毒的李某带离,马某等人仍不思悔改,又将被害人带至西固区一KTV包厢内,并采用殴打、恐吓等方式逼周某还债,周某被迫凑了5万元钱,先后转账至马某的账户,次日0时许,马某等人才放周某离开。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以马某为纠集者,以许某、张某、王某为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先后伙同王某升,共同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共同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皮某、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许某、张某、王某、王某升均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前罪犯罪系未成年人,故不构成累犯。马某、许某、张某、王某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团伙犯罪的认定标准,对四被告人应当以其所犯的罪行依法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马某等七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马某等七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到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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