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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出台 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不得安排项目

 2019/02/14/ 08:55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吕霞 实习生 杜银转

《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出台

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不得安排项目

  每日甘肃网2月14日讯(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吕霞 实习生 杜银转)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全省要组织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前的踏勘、论证审查等工作。不得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安排项目。

  《办法》提出,耕地占补平衡,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按照《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园地的,按照每平方米10元缴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每平方米20元缴纳。涉及耕地开垦费征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按国家或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全省要组织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前的踏勘、论证审查等工作。不得在自然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地质灾害频发区、地质公园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安排项目;严禁违反规划擅自毁林、填湖泊、填湿地开垦耕地。不得违背当地农业生产和水土资源客观条件,将不适宜改造的旱地强行改造为水田;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不得实施旱改水土地整治。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县级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申报建设用地时,应明确拟占用耕地的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分类分别从县、市储备库指标中予以核销,核销信息随同用地申请一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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