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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院通报全省法院家事审判改革进展 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19/03/11/ 09:02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记者姚智

省高院通报全省法院家事审判改革进展

全省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3月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公布甘肃省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情况,并公布了全省法院系统三年来带有典型意义的“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这十大典型案例分别为:马某与白某离婚纠纷案;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潘某与景某婚约财产纠纷案;石某荣与石某春、石某萍、石某翠、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人民政府共有纠纷案;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案;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乔某与蔡某离婚纠纷案;魏某某与雷某某、吕某某、陶某某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杨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魏某某、樊某某与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典型案例摘登

  案例1

  马某与白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马某(女)与被告白某(男)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夫妻感情不睦,白某经常辱骂、殴打马某。2017年11月,马某起诉离婚。张掖市山丹县法院的家事法官运用婚姻冷静期制度,给予双方10天的冷静期,使白某通过反思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马某出具保证书承诺不再殴打马某。结案后,法官又运用家事回访制度,巩固了审理结果,最终使马某与白某和好如初,达到了家庭和睦状态回归的目的。婚姻冷静期和家事回访制度是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两项创新举措,本案对推行该两项举措有较好的示范指导作用。

  案例2

  潘某与景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原告潘某之子潘某1与被告景某之女景某1于2016年正月初八按照乡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景某1离家出走。为缔结婚姻关系,景某收受潘某彩礼、三金款118000元。因双方协商退还彩礼事宜未果,潘某诉至法院,要求景某返还其彩礼122000元。审理中,定西中院充分考虑到案件当事人均处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家庭纯收入低,所送彩礼金额过高,双方子女同居时间短等因素,判决景某返还潘某彩礼款90000元。体现了法院对农村索要高价彩礼的行为进行必要司法干预的指引功能,对引导农村摒弃高额彩礼有积极意义。

  案例3

  石某荣与石某春、石某萍、石某翠、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人民政府共有纠纷案

  原告石某荣与被告石某春、石某萍、石某翠为兄弟姊妹关系,其父石志图,其母方志菊。方志菊于2008年3月2日去世,石志图于2017年7月1日去世。石志图去世前系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人民政府职工,镇政府应发放抚恤费141452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5566.5元,共计147018.5元。石某荣认为其对父母也尽到了赡养义务,故应均分,遂将石某春等三人诉至法院。三被告认为石志图夫妻及石志图之弟石志忠生前主要由石某春赡养,石某荣基本未赡养老人,不应分得案涉款项。据此法院判决涉案147018.50元,石某荣、石某萍、石某翠各分得14701.85元,石某春分得102912.95元。

  现实生活中,因子女分家另过或忙于工作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很多老人缺少照顾和赡养。本案中,石某春与父母身处农村,生活条件一般,在兄弟姊妹相继婚嫁另过后,石某春数十年如一日地照顾、赡养年老多病的父母并接纳患有精神疾病的叔父一并照料,甚至于因其赡养老人负担过重的原因而无人婚配。本案判决,充分保护了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石某春权益,有助于引领社会主义新风尚。

  案例4

  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惠某某(女)与被告李某某(男)婚后生育男孩李某。婚后,夫妻双方关系一般。2016年10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惠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为争夺孩子抚养权,惠某某提出李某非李某某亲生。经司法鉴定印证惠某某的说法后,李某某认为惠某某在婚内与他人生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遂请求惠某某返还李某的抚养费、结婚时给付惠某某的彩礼钱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男孩李某由惠某某抚养;惠某某支付李某某因抚育李某产生的医疗费5000元、满月花费5000元、抚养费12450元,合计22450元并返还李某某工资收入40000元,同时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有证据证明一方在婚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因婚内生育非婚生子女引起的离婚案件,本案裁判过程中主要涉及:1.婚内一方严重伤害夫妻感情,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原则;2.婚内过错方非理性消费,应当适当返还原则;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返还原则;4.非婚生子女出生庆典的支出酌情返还原则。此类案件的裁判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该案在判处过程中所确立的裁判原则和计算方法,对后续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案例5

  杨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杨某某(女)与王某某(男)结婚后育有一子王某、一女王某甲。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王某甲随杨某某在浙江上学、生活。2017年7月6日,杨某某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婚生子女王某、王某甲由王某某直接抚养,杨某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离婚后,婚生女王某甲随王某某共同生活,并就读于天水市秦州区关子镇中心小学。现杨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王某甲由其直接抚养,抚养费自理。

  审理离婚案件时,未成年人抚养关系的确定是一大问题,与未成年子女利益紧密相关。未成年子女本身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容易受到他人思想、言行的影响,很难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判断。而一旦法院判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则意味着后者的人生观、价值观、行为举止、生活习惯乃至身体状况等都将给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产生深刻影响。本案中,为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确定直接抚养一方时,家事法官没有机械地依照“当事人主义”,完全听取孩子王某甲的意见,而是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适度依职权审查父母双方个人情况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并予以重点考虑后,最终将孩子王某甲的抚养权改判由母亲杨某某直接抚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兰州晨报/掌上兰州 记者 姚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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