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甘肃  >  甘肃播报  >  时政

甘肃省拟立法规定: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批发零售均要进行追溯管理

 2019/03/28/ 08:18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吕霞 实习生 杜银转

我省拟立法规定:

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批发零售均要进行追溯管理

  每日甘肃网3月28日讯(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吕霞 实习生 杜银转)3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该《条例》提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后均要进行追溯管理。

  《条例》提出,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检测结果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追溯管理,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追溯管理。农产品生产档案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档案记录。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或者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灾情。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甘肃日报社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有“每日甘肃网讯”或电头为“每日甘肃网讯[XXX报]”的稿件,均为每日甘肃网及甘肃日报报业集团版权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每日甘肃网”,并保留“每日甘肃网”电头。

2、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