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
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批发零售拟追溯管理
每日甘肃网3月28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 梁峡林)3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伪造农产品档案记录。对检测结果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追溯管理;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追溯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或者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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