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甘肃  >  甘肃播报  >  时政

兰州市国资委原党委书记、主任杨红心一审获刑12年

 2019/05/18/ 10:26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记者姚智

兰州市国资委原党委书记、主任杨红心一审获刑12年

  每日甘肃网5月18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姚智)5月17日,兰州市纪委监委发布称,由兰州市监委移送的首例职务犯罪案,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宣判。兰州市国资委原党委书记、主任杨红心涉嫌受贿案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杨红心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罪所得及退缴赃款、孳息共计1066.0608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用赃款购买、查封的房产均应予追缴,依法变价后上缴国库。

  据了解,杨红心受贿案是兰州市监委成立以来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法院判决的第一案。2018年6月2日,兰州市监委对杨红心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其采取留置措施;10月31日,调查终结后移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2015年至2018年,杨红心在任兰州市国资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港联大道预赔付、东粮大厦收购、项目承揽、工程施工等过程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总计人民币1900万元,涉嫌受贿犯罪。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杨红心涉嫌受贿犯罪案审查起诉,并依法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兰州市监委移送的杨红心案的定性和数额全部予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杨红心,向法庭出示了兰州市监委依法调取的被调查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并进行了法庭质证。杨红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全部证据均无异议,也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对杨红心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提出了辩护意见。杨红心对其涉嫌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最后陈述阶段向法庭进行了反思忏悔,表示将认罪认罚、服从判决、不上诉。

甘肃日报社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有“每日甘肃网讯”或电头为“每日甘肃网讯[XXX报]”的稿件,均为每日甘肃网及甘肃日报报业集团版权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每日甘肃网”,并保留“每日甘肃网”电头。

2、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