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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首例涉黑案一审宣判 首恶被判有期徒刑21年

 2019/05/24/ 18:10 来源:每日甘肃网 兰天

  每日甘肃网平凉5月24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兰天)今日,崆峒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由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文等3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开设赌场、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赌博一案,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平凉市审结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11年以来,被告人郭文为获取客车运营利益,强迫他人合股经营,又笼络吴岳祥、葛建华等人在平凉汽车东站及周边巡逻,非法行使执法权。2012年8月之后,郭文又先后注册成立四家营业性公司,以合法公司为掩护,陆续网罗、招纳任新茂、甘雯、贾强敏、刘军平、史明轩、刘博等18人加入,作为经理或员工分别安置于公司内部,逐步形成了以郭文为首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对平凉至银川线路上的客车统一管理,强行收取服务费,非法向他人高息放贷,长时期开设赌场,并借公司之名,将非法债务合法化,共非法获取经济利益200余万元。为追讨赌债、高利贷,郭文亲自指挥、指派任新茂、史明轩、刘博、甘雯等人实施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涉及被害人30余人,严重破坏了平凉汽车东站的客车营运秩序与平凉城区的社会生活秩序。

  该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内部分工具体,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郭文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分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刘博、任新茂、甘雯、史明轩、贾强敏、刘军平等11人系该组织的主要参加者,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7名一般参加者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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