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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尽全力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甘肃省《兜底保障冲刺清零筛查工作方案》解读

 2019/05/30/ 04:40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记者 徐俊勇

竭尽全力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我省《兜底保障冲刺清零筛查工作方案》解读

(资料图)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徐俊勇

  为指导全省逐项、逐人、逐户、逐村、逐乡扎实开展兜底保障冲刺清零筛查工作,做到应兜尽兜、应保尽保、应退即退,确保不漏保、不错保一户一人,全力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底线,近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脱贫攻坚冲刺清零六个筛查工作方案》,其中之一《兜底保障冲刺清零筛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使大家更好地理解《方案》精神,日前,记者采访了省民政厅副厅长王建强,就相关政策内容进行解读。

  对象范围

  问:关于兜底保障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政策要求,我省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统称为兜底保障对象。目前,兜底保障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另一类是未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这两类对象不同的是,未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是因为“三保障”和饮水不存在问题。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是因为“三保障”和饮水安全还没有解决到位,这些人员“三保障”和饮水问题解决到位后,要标注为“兜底保障对象”退出建档立卡范围,但不能退出兜底保障范围。

  问:关于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的认定条件有三个:一是家庭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三是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规定。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即纳入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范围。

  需要强调的是,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是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中的一个子集,也是主要部分,但不是一、二类的全部。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还应包括以下情况:

  1.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些家庭如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到一、二类保障范围。

  2.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刚性大额支出增加,生活入不敷出的家庭,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一、二类范围。

  现在的问题是,有的地方对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的范围理解有偏差、太窄了,认为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就是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以致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困难群众没有纳入到农村低保一、二类范围,出现了“漏保”问题;或者将本该纳入一、二类对象的纳入到了三、四类对象范围,造成了保障类别不准的问题。这两个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

  问:农村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农村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是: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简言之,就是“三种人同时具备三无条件”。

  1.无劳动能力。一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是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这里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无履行义务能力。一是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是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低保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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