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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决定

 2019/06/02/ 05:28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决定

(2019年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以下简称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宪法、监督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结合甘肃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司法监督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了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依法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保障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大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具体实践,也是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机关在党委的坚强领导和同级人大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下,不断推进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履行各项司法职能,为平安甘肃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新要求,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省委法治甘肃的总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加强司法监督工作,支持和保障司法体制改革深入开展,全力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职尽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公平,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坚持依宪依法,全面履行司法监督职能

  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宪依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司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司法监督的日常工作。

  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开展执法检查、组织询问和质询、进行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审查规范性文件、旁听庭审、运用人大司法监督信息平台察看分析等多种形式,对司法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贯彻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其他重大改革部署的情况,司法机关之间相互配合及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和落实的情况,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和落实的情况,司法机关年度办案质量评查的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办理人大代表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办理人大常委会依法转办、交办、督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情况,错案及重大司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以及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

  人大常委会可以每年选取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对一个或多个司法机关开展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实施监督。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是否对相关报告以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准确有效实施,推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及时解决。

  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关注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重大民生问题的执法司法活动,针对司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有关司法工作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工作热点、难点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其他途径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等提出监督议题,报请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三、坚持报告制度,规范完善报告内容

  司法机关要主动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积极配合人大司法监督工作。

  司法机关要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如下事项: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情况,履行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职责的重大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受案、立案、破案、批捕、起诉、抗诉、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大情况,拟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对人大代表因涉嫌犯罪提请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许可的事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办案质量年度评查情况,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司法机关制定的下列重要文件,应当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全局性工作部署的重要文件,贯彻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其他重大改革部署的重要文件,与审判、检察、侦查工作机制相关的重要文件,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司法工作的重要文件,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重要文件。

  法院、检察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应当提前听取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四、建立完善机制,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完善司法监督工作相关机制制度,确保监督工作规范有序推进,监督措施落地见效。

  建立健全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衔接机制。人大常委会在司法监督工作中发现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范围的事项,交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

  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工作衔接机制。人大常委会在司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执法司法不规范、不公平、不公正方面的问题,转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司法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

  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建议处理机制。人大常委会收到人大代表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转交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情况。

  建立健全专项报告征求意见机制。司法机关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报告送交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司法机关对报告修改后,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

  建立健全审议意见处理机制。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专项报告和代表视察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调研报告的审议意见转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司法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建立健全信访受理机制。人大常委会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由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

  建立健全跟踪监督工作机制。人大常委会对转交有关司法机关研究处理的审议意见连同相关专项报告、代表视察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调研报告等有关建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可以再次组织视察、检查或调研;必要时可以对专项报告作出决议,有关司法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人大常委会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情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责成有关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或向有关机关提出质询案等。

  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司法监督工作的有关情况。

  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通过听取专题工作汇报、建立司法监督信息平台等方式,完善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机制,协助人大常委会推动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司法工作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协调解决司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与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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