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甘肃  >  甘肃播报  >  社会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理兰州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06/06/ 09:09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首席记者刘琼

城关区法院审理兰州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每日甘肃网6月6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首席记者刘琼)6月3日上午,城关区法院启用“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7人合议庭,公开审理由公诉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胡某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据悉,这也是城关区法院审理的兰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庭审中,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出示了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2016年9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甘肃省永登县上川镇达家梁村二社“财神阁”附近,在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办选金作坊,利用渗坑及氰化工艺,采用金矿石、氰化钠、氢氧化钠混合液浸泡提取法洗金的方式,共计使用300斤氰化钠,给现场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选金点漫泡池、废液收集池、过滤池内废水、土壤中氰化物均超过排放限值。

  合议庭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双方的控辩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当庭对本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胡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0000元,赔偿清除污染费用29874.45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胡某某在永登县公安局缴纳的29000元由公安机关向永登县环保局发还,在本院缴纳的874.45元,由本院向永登县环保局发还),并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在兰州市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版权声明

为加强原创内容保护,日前,甘肃日报、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各子报、甘肃新媒体集团各平台已将其所有的版权统一授予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保护、维权及给第三方的授权许可。即日起,上述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并刊登的,包括文字、图片、摄影、视频、音频等原创作品,文创产品、文艺作品,以及H5、海报、AR、VR、手绘、沙画、图解等新媒体产品,任何机构、媒体及自媒体未经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许可,不得转载、修改、摘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上述作品。

如需使用相关内容,请致电0931-8159799。

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