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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甘肃省检察院发现并移交保护伞线索64条

 2019/06/11/ 23:19 来源:每日甘肃网 记者郭秀睿

【扫黑除恶进行时】甘肃省检察院发现并移交保护伞线索64条

  每日甘肃网兰州6月11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今日,记者从甘肃省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6月10日,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案件568件2008人,提起公诉299件2044人,其中以黑社会性质犯罪起诉14件303人,以恶势力犯罪起诉191件1362人;对342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7件75人,纠正漏捕121人,追加起诉151人;发现涉黑、涉恶、涉伞线索530条,全部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暴露出的行业监管漏洞,提出检察建议128件。

  记者了解到,在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省检察院先后派出五轮由院领导带队的督导组,对市、县级两级检察院进行督导检查,逐级压实政治责任,及时帮助基层把脉问诊、对症施策。通过督导建立完善涉黑涉恶“保护伞”线索移送机制,严格落实“一案三查”和“两个一律”,共发现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关系网”“保护伞”线索64条。

  “督促各地加大线索排摸和跟踪监督力度,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生存空间;在办案中严查细审,注重发现案件背后存在的‘保护伞’‘关系网’线索,确保扫黑除恶与‘破网打伞’同步进行。”杨波表示,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大督导力度,适时派出督导组,帮助基层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采取挂牌督办、包案督办、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督导力度,确保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快捕快诉,全面提升打击质效。

  典型案例

  案例一:兰州市石某等37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19年6月9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石某等37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提起公诉。

  被告人石某于2014年刑满释放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2016年石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结识,刘某某多次指使石某带领其组织成员帮助其讨要债务,石某从刘某某处获得经济上的资助,逐步形成“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豢养关系。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结构分明,骨干成员固定,在兰州市西固区等地密集实施违法犯罪,严重干扰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目前,共指控犯罪事实30余起,涉及寻衅滋事、组织卖淫、强奸、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10余种罪名。

  案例二兰州市城关区朱某某等24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19年6月9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朱某某等24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提起公诉。

  被告人朱某某长期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替人讨债、聚众斗殴、强索干股等手段,发展组织,积累了一定经济实力。2016年底以来,被告人朱某某以某娱乐会所为据点,招聘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被告人朱某某为首,秦某某、祝某、张某、胡某某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威胁、恐吓、殴打、笼络娱乐会所营销人员,充当“地下执法队”,干涉其他娱乐行业经营、插手民间经济纠纷,非法讨债谋取经济利益,共实施违法犯罪20余起,涉及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等6项罪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例三武威市凉州区姚某甲、姚某乙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19年6月6日,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以姚某甲、姚某乙为首的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提起公诉。

  被告人姚某甲于2013年申请设立凉州区某小额贷款公司,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为催收贷款及高额利息,雇佣被告人潘某某、姚某某等人组成所谓的“风险控制部”,配备专用车辆及电话,多次有组织的采用滋扰、纠缠、强拿硬要等软暴力手段催收高利贷款。自2015年至案发,以姚某甲、姚某乙为首要分子,潘某某、姚某某等7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违法犯罪5起,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秩序。

  案例四临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赵某某等2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19年6月1日,临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以赵某某为首的2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提起公诉。

  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纠集笼络被告人韩某某、高某某等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长期在临夏市、东乡县河滩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向多名参赌人员发放赌债。为讨要赌债,通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使用威胁、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该犯罪集团共实施违法犯罪22起,涉嫌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扰乱了当地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例五酒泉市肃州区柴某甲、柴某乙等2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19年6月6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以柴某甲、柴某乙为首的2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提起公诉。

  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等4人,雇佣史某某、王某某等18人,成立公司,在肃州区各手机卖场、摩托车和电动车销售店发布“零首付”小额贷信息,诱骗被害人签订分期借款协议,非法高利放贷后,以被害人逾期未及时还款为由,虚增欠款债务,肆意认定违约,采取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随意限制人身自由,逼迫交纳高额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该集团共实施犯罪22起,涉案金额达24万余元。

  案例六酒泉市肃州区覃某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19年6月5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以覃某某为首的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提起公诉。

  2014年5月以来,被告人覃某某、何某某等7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盘踞在肃州区,设立传销窝点9个,以推销商品为名,通过诱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胁迫被害人购买虚构产品、加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30余人,形成了层级分明,纪律较强的非法传销网络组织,涉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和非法拘禁犯罪,共骗取财物53万余元,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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