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6月19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记者从甘肃省检察院了解到,6月15日上午,由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东某某等12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赌博案在漳县人民法院第一科技法庭公开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7年间,东某某、蔡某某、后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漳县金钟镇辖区内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赌博犯罪活动及殴打他人等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为害一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认定东某某等人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东某某为该犯罪团伙的组织者、纠集者,被告人蔡某某、后某某为积极参与者,本案其他被告人为一般参与者。
漳县人民法院宣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东某某、蔡某某、后某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漳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并根据每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1年至11年不等的刑期,认定东某某等人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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