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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举行《天水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公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2019/07/10/ 11:27 来源:天天天水网

  天天天水网(见习记者罗馨)4月29日,《天水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公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会议室举行。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蒲朝晖出席发布会,并就《保护条例》的出台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特点等情况向新闻媒体作了介绍。

  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对《保护条例》的制定依据和古树名木的界定划分、管护责任等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天水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保护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有效防止破坏古树名木违法行为,增强人民群众爱护古树名木、保护生态环境意识,具有重要作用。《保护条例》已经天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月13日通过,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3月28日批准,并由天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6日发布第2号公告予以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水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天水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9年4月26日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全市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法律责任等,天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来的宝贵遗产,素有“活化石”“活文物”的美誉。保护好古树名木,就是保护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我市古树名木数量多、种类杂、分布广,主要以国槐、柏树、柳树、榆树、梨树等树种为主,名木有银杏、白皮松、玉兰、卫矛等10多种。市、县区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但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拓展,部分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屡受侵蚀,加之受病虫危害、管护措施不力等因素的影响,生长现状堪忧。全市古树底数尚不完全清楚,部分古树权属也不完全明晰,等级认定不够精准,标牌悬挂不够规范,保护管理责任和养护责任没有得到落实,一些古树处于自生自灭状态。制定《条例》,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是弘扬历史文化,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天水的现实需要,对规范和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解决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十分必要。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答:《条例》共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古树名木概念、分级标准、保护原则、管护职责、经费来源、认定挂牌、普查建档、养护责任、监督激励、规划保护、移植程序、禁止行为、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内容。

  《条例》的特点:一是界定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明晰保护范围。二是解决职责不明问题,按照属地管护原则,明确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规定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三是细化古树名木的确认、普查、移植程序,使保护制度更为全面具体。四是设立监督激励机制,建立古树名木养护激励机制,并详细规定禁止行为。五是设定法律责任,细化罚款的起点、幅度等。

  问:《条例》制定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项目,经报请市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市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起草论证,2018年8月形成了《条例(草案)》,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意见建议后,又征询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原市政府法制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查。2018年10月9日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10月19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条例(草案)》议案。10月30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之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12月27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19年1月13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表决稿)》表决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2019年3月28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表决批准了《条例》。

  问: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了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及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和文件,借鉴了部分设区市已出台的同类地方性法规。

  问:《条例》对古树名木如何界定、如何划分保护等级?

  答:《条例》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参照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遵照“易于理解、易于操作”原则,在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凡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为二级古树,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为三级古树。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研价值以及纪念意义的树木。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

  问:《条例》制定后由哪些部门执行?

  答:《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执法主体为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问:《条例》对古树名木的鉴定、确认、备案、已死亡古树名木处理如何规定?

  答:《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关于古树名木鉴定、确认、备案的程序:一、二级古树的鉴定、确认、备案,由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古树和名木的鉴定、确认、备案程序:由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条例》第十一条对已死亡古树名木的处理程序作了规定: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注销,将处理结果及时层报省级或者市级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问:《条例》对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如何规定?

  答:《条例》第十条规定了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责任,一是生长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场、宗教活动场所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二是生长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范围内的,由城市园林绿化单位负责。三是生长在城镇住宅小区、居民院内不属于个人所有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四是生长在公路、铁路、堤坝、水库用地范围内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五是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上的,由该承包人或者经营者负责;生长在农村宅基地上的,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其他农村土地范围内不属于个人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六是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七是被认养的古树名木,认养期间由认养单位或者认养人负责。对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有异议的,由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定。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问:《条例》对于古树名木的移植如何规定?

  答:《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级、二级古树移植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级古树和名木移植层报省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移植的,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实施移植,移植费用和五年内的复壮、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问:《条例》对公民个人、集体买卖古树名木有什么规定?

  答:《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当给予奖励。

  问:《条例》规定的损害古树名木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答:《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得有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四)距树冠垂直投影五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问:《条例》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何规定?

  答:《条例》为制裁损害古树名木及保护设施的行为提供法规依据。一方面明确了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明确了处罚措施,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管护责任书规定履行管护责任,造成古树名木长势不良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每株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措施,未按照保护方案施工,未履行临时管护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损失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规定:“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每株并处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损失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毁坏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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