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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可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2019/07/19/ 09:21 来源:兰州日报 记者刘晓芳

《甘肃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可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资料照片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刘晓芳整理

  日前,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甘肃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甘肃省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互联网医院监管核查细则(试行)》3个配套文件,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院及互联网诊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推动我省互联网医院有序发展。本报将对3个配套文件进行一一解读,本期为《甘肃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相关内容。

  政策解读

  总则

  ★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所有的医疗行为与实体医院一样,只是这种医疗行为是在互联网上发生,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进行监管。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互联网医院准入权限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准入权限一致。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医院准入

  ★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互联网医院申请准入前,必须与省卫生健康委开发建设的甘肃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完成数据对接,实现全程实时监管。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实体医疗机构发证机关提出执业登记审核申请。

  ★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注明“互联网诊疗”。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互联网医院的命名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三)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应当在3个月内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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