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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2019/07/29/ 09:30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记者 姚智

兰州新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每日甘肃网7月29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 姚智)7月25日上午,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冯某龙、李某智、刘某平等8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

  公诉机关依法指控冯某龙、李某智、刘某平等8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共6起犯罪事实。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冯某龙、李某智、刘某平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和棍棒,结伙在兰州新区娱乐场所、夜市摊点及餐馆等公共场所故意挑起事端,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其行为构成恶势力犯罪。其中,被告人冯某龙、李某智、刘某平、赵某江均属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庭审中,法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围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等焦点问题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因该案涉案人数较多,涉及犯罪事实较多,经合议庭评议,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兰州新区部分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园区、村社干部及被告人家属共4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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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4日至26日,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被告人孙某忠等18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一案。该案由安定区法院院长徐元学担任审判长,安定区检察院检察长李小平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孙某忠以陇西县文峰镇花之林茶楼为据点,以索要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为目的,组织、纠集孙某甲、孙某乙、孙某明、刘某、龚某龙、张某、康某鸣、姚某强等人,采用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及长期跟踪、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孙某忠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整个庭审过程环环相扣,庭审程序层次分明,庭审活动张弛有度。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会宁县法院公开宣判笪某江等14人恶势力集团案

  7月26日上午,会宁县人民法院对笪某江等14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笪某江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笪某江在会宁县周边专门从事高利放贷、组织赌博及非法讨债,形成了以笪某江为首要分子,李某军、靳某灵、李某斌、辛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形成以来,交叉结伙,为索取高利贷、赌债,采取滋扰、纠缠、辱骂、恐吓、殴打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赌博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产生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会宁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笪某江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赌博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对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对相关被告人判处罚金,依法责令被告人将违法所得的财物退赔给相关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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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5日上午,张家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宣判,该案首要分子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张家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以来,以被告人李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收取保护费。几年来先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4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其他违法行为16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另分别有5名被告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起,3名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1起,均构成共同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9人,在李某的组织、指挥下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李某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属首要分子;被告人毛某等3人多次积极参与犯罪活动,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固定成员;马某等5人是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杨某等6人参与犯罪活动,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但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张家川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对其他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其中7名被告人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634889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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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5日上午,临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村霸”案件,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被告人亲属等70余人旁听了庭审。

  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兰某担任临泽县沙河镇某村村委会主任。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兰某以其父母征地补偿款未支付到位、失地养老保险未办妥、镇政府不给其子出具工作证明等为由,多次酒后到村委会、沙河镇政府、临泽县绕城水系施工工地等场所,辱骂镇村干部,损坏村委会财物,阻拦施工作业,辱骂、恐吓施工人员,严重扰乱了办公秩序和生产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在不担任村主任后,心生不满,酒后借故滋事,发泄情绪,横行霸道,多次辱骂镇村干部,扰乱办公场所秩序,辱骂、恐吓工程施工人员,阻挠工程施工,影响工程进度,扰乱社会生产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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