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金奉乾)7月31日上午,文县法院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文县首例涉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对马某、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陈某5人犯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1年至2年2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以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马某、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陈某等人为了让“武九高速”第四标段拌合站使用他们的车辆运输砂石料,多次组织人员对“武九高速”第四标段拌合站及砂石料运输车辆(非其车队车辆)进行阻挡,强行要求他人接受运输砂石料服务,并提出提高运价的无理要求。其间,马某、王某某组织三次,杨某某组织一次、刘某某积极参加五次、陈某参与二次。每次阻挡,组织人员均达到三人以上,且在阻挡过程中存在暴力(软暴力)、威胁的行为,使其产生或形成心理强制,对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武九高速”第四合同段项目部和甘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严重影响“武九高速”的进程,同时扰乱了当地砂石料运输市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构成恶势力犯罪。
文县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强化庭审实质审查功能,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认真落实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三项规程”,并组织公诉人、辩护律师召开了庭前会议,对案件管辖、申请回避、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庭审举证方式等程序性事项征求了意见,并对证据交换、质证意见、案件事实和罪名的认定交换了意见,明确了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文县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各自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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