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金奉乾)8月16日,渭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董某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案被告人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董某、贾某某等人相互勾结,交叉作案,无故殴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实施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被告人董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为害一方,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据法律规定,属于恶势力犯罪。
2014年5月,李某某从某餐饮公司加盟“XXXX”店在渭源县经营, 2016年5月9日李某某与某餐饮公司经营期满合同终止后,罗某某从该餐饮公司加盟该店。2016年12月左右,李某某以被害人罗某某侵犯其经营权为由,向罗某某索要经济损失未果后,纠集陈某某等人在罗某某店内以撕扯服务员、驱赶客人、占座消费等形式干扰其正常营业,罗某某迫于压力给付李某某35000元赔偿款。陈某某还殴打他人,参与聚众赌博。李某某因其他涉恶案件已判刑。
法院依据所查明的事实,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综合考量两起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各自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二起案件中的各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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