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8月29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红超、于利杰等23人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宣判。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红超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于利杰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余被告人被判处七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红超、于利杰、王海军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嘉峪关市富强市场、KTV、酒吧等娱乐场所,多人结伙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持凶器追赶、恐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受雇向他人索要债务并收取好处费,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
该案系省检察院重点督办案件,案情错综复杂,社会关注度高,也是嘉峪关市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提起公诉的涉案人员最多、犯罪事实最多的案件。在庭审中,公诉人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有理、有力、有节地指控犯罪,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和23名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有力答辩,并对被告人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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