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甘肃  >  本网原创

【扫黑除恶进行时】酒泉中院依法对胡鑫、胡刚等人涉黑案二审公开宣判

 2019/08/30/ 23:48 来源:每日甘肃网 记者郭秀睿

庭审现场

  每日甘肃网8月30日讯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今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胡鑫、胡刚等3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以胡鑫、胡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敦煌市七里镇长期违法垄断砂石料行业,把持农村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资源,设立小公司非法讨债,通过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聚敛财富,严重危害农村基层政权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逃税、高利转、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资金、妨害作证、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险驾驶共15个罪名,对该涉黑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胡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胡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胡鑫、胡刚等18名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通过查阅卷宗、审查上诉理由、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胡鑫等18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观点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法裁定驳回胡鑫、胡刚等人的上诉,对全案予以维持。

  酒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扫黑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及部分干警、新闻媒体记者、社会群众、被告人亲属参加旁听,宣判结束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即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和新闻媒体进行了公开通报,详细介绍了该案的审理、裁判等相关情况。

版权声明

为加强原创内容保护,日前,甘肃日报、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各子报、甘肃新媒体集团各平台已将其所有的版权统一授予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保护、维权及给第三方的授权许可。即日起,上述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并刊登的,包括文字、图片、摄影、视频、音频等原创作品,文创产品、文艺作品,以及H5、海报、AR、VR、手绘、沙画、图解等新媒体产品,任何机构、媒体及自媒体未经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许可,不得转载、修改、摘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上述作品。

如需使用相关内容,请致电0931-8159799。

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