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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两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公布(一)

 2019/09/03/ 09:27 来源:兰州日报 记者孙理

兰州科技产业发展投资基金 兰州科技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我市两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公布(一)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孙理 整理/图

  编者按:为推动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兰白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科技产业领域,我市专门设立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兰州科技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和兰州科技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受科技局委托本报将分两期向社会公布两支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便符合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积极申请申报,使各项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各类创新主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科技产业领域,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使用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兰州科技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发展投资基金”)和兰州科技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两支基金总规模20亿元,其中,科技发展投资基金规模16亿元,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规模4亿元。基金经营期限暂定为8年,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计算,前5年为基金投资期,第6-8年为基金回收期。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由兰州市政府出资5亿元、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出资5亿元、社会资本出资9.8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出资0.2亿元共同设立,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科技产业。科技发展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节能环保、电子信息、文化旅游、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初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三条 基金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科技发展投资基金和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主要职责是审定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投资方案,拥有对两支基金相关投资运营和退出决策的最终决策权。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人组成,人员组成如下:兰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人、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展计划处负责人、兰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甘肃省科技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兰白引导基金委派代表1名,受托管理机构委派代表1名,另外聘请2名社会专家。甘肃省科技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推荐委员可根据兰白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办法,在基金投资行为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兰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受托管理机构共同负责建设包括财务、法务、技术、人力资源等领域的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库。按照项目的具体情况选取2名专家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投票决策,但同一项目2名专家不得为同一公司推荐。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基金的监督管理,指导基金运作方式及投向,但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市政府委托兰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遴选具有股权投资管理资质,且业绩优良的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受托管理机构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或项目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一定数量的产业基金管理或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受托管理机构及其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兰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受托管理机构派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等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日常管理。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对基金拟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投资计划,提交投委会审定。

  (二)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履行职责,对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三)择优遴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结算系统安全的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第六条 在基金运营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兰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须通告受托管理机构,并勒令其整改。

  受托管理机构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下列投资业务:

  (一)不得用于投资已上市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等业务;

  (三)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

  (五)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禁止从事的业务等。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七条 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主要包括项目开发、评估立项、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后管理、投资退出、档案管理等环节。受托管理机构遵照基金的投资目标及项目选择标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专业规范的调查、立项及相关管理工作。

  (一)项目开发受托管理机构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进行项目开发,寻找项目来源:

  1.通过行业研究寻找投资领域或地域内的优势企业。

  2.通过与地方政府和各类机构合作选择投资项目。

  3.通过基金股东背景储备项目。

  4.通过与国内股权投资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分享项目资源。

  5.其他项目来源。

  (二)评估立项基金投资经理在对项目进行初步沟通和调查的基础上,完成《尽职调查报告》,提交投资总监审核,由其决定是否提请立项评审会进行立项评审。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开展评估立项的项目数量不得少于25个。投资总监在收到《立项申请》、《尽职调查报告》后应当及时召开立项评审会议,对该立项申请予以审议。立项评审会由受托管理机构总经理、基金投资总监、风险控制总监、投资经理、行业研究员等相关人员组成。对于准予立项的项目,由投资总监组建项目组并指定一名投资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后续工作。同时,对该项目的操作提出相应的约束条件和对后续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对于立项评审会认为立项条件尚不成熟的立项申请,立项评审会可以决定暂缓立项。对于暂缓立项的,该项目开发工作继续进行。投资经理可以适时按前述程序再次提请立项申请。

  (三)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依据市场化原则,批准有关基金投资及投资处置事项。基金的投资实施和投资退出等重大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来审定。投资项目的决策原则为:

  1.所有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

  2.一般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5票(含)以上同意,形成投资决议,交受托管理机构落实执行;

  3.特殊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并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明确要求两支科技基金投资的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后,以市委市政府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作为依据,实施投资;

  4.对单个企业或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超过20%的特殊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委员一致同意,交受托管理机构落实执行;

  5.投资项目属于涉及基金与基金出资人或出资人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将该投资项目提交基金合伙人大会进行表决,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交受托管理机构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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