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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订《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

 2019/09/24/ 21:25 来源:每日甘肃网 李杨

  每日甘肃网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9月24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是2017年1月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条例根据2015年修改的立法,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从立项、起草、审议到公布,作出了全过程全方位的规定,为规范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地方立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

  此次修改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体现党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地方立法工作的最新精神和要求,补充完善了重要的立法程序,对地方立法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加以提炼和固定,注重制度设计的操作性、规范性和约束性。主要包括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目的;确立了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表述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补充完善了地方性法规提出的相关规定;根据地方立法工作实际修改完善了部分内容。

  其中:删除了条例第七条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应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的程序性规定;对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关于地方性法规立项要求和不予立项情形的规定进行了整合,避免内容交叉重复;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关于法规案一审后应当隔次审议的规定,修改为法规案一审后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可以进行隔次审议;完善了条例第六十条关于经评估后,提案人根据需要提出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议案的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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