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0月8日十三届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唐仁健
2019年10月11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省政府对机构改革职能变化调整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7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2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25号公布)。
二、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2003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5号公布)。
三、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年12月3日省政府令第51号公布)。
四、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2009年2月11日省政府令第54号公布)。
五、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11年6月11日省政府令第81号公布)。
六、甘肃省防震减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2年9月6日省政府令第91号公布)。
七、甘肃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2012年10月30日省政府令第93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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