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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已施行4年之久 兰州市这家供热站竟按已废止《条例》收取热用户滞纳金

 2019/11/14/ 11:07 来源:每日甘肃网 记者金奉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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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站收取滞纳金的收据 金奉乾摄

  每日甘肃网兰州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金奉乾)进入11月,供暖成了市民最为关心的问题。上个月,兰州市一家供热站以热用户拖欠供暖费为由,收取了660元滞纳金。热用户认为,供热站收取滞纳金的做法没有依据,属不合理收费,但供热站却坚称是“有依据”的合理收费。11月12日、13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热用户:供热站收滞纳金不合理

  据热用户王女士介绍,她位于平凉路589号的老房子长期对外出租,今年七八月份因租住户不再租房,于是,她觉得应该在新租户搬来之前去供热站查询,看原租户是否拖欠供暖费,去过几次供热站都没有人。今年10月16日,她去甘肃联泰供热有限公司安泰供热站询问情况时,被收费人员告知,她已拖欠2018年至2019年度供暖费1123元,依据《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要按日收取3‰滞纳金。王女士按照要求缴纳了1123元供暖费和660元滞纳金,供热站工作人员向其开具了两张手写收据。

  “这段时间,我一直感觉不对劲,上网查了一下,发现《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从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供暖企业可向热用户收取滞纳金。供热站依然按照已经废止的《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向我收取滞纳金,我认为这不合理。”11月12日下午,兰州市民王女士对记者说道。之后,她多次找甘肃联泰供热有限公司安泰供热站的收费员和站长交涉此事,但对方始终坚称是“有依据”的合理收费。

  王女士表示,660元虽然数额不大,但却事关供热企业乱收费问题,对此,她分别向“12345”民情通服务热线和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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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供热站 金奉乾摄

  收费员:收取滞纳金的内容没明确作废,必须得收

  根据王女士反映的情况,11月13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366号的甘肃联泰供热有限公司安泰供热站。在供热站一楼的收费大厅,工作人员刘兰平拿着一张涂了颜色的纸条给记者看,上面写有“不缴纳热用费的可按日收取3‰的滞纳金”等字样。

  “我们收取的660元滞纳金是有依据的,《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上收取滞纳金的内容也没明确作废,所以我们就完全可以按照这个规定执行。”刘兰平说。她还告诉记者,现在是集中供热,由于部分热用户不缴费,供热站只能先行垫付,依然给不缴费的热用户供暖,现在供热站已无力承担。“我们张贴催缴通知,再三催促,他们还是不予理睬。因此这个滞纳金我们必须得收。”

  供热站:收滞纳金不是初衷 主要为了督促热用户交费

  甘肃联泰供热有限公司安泰供热站马崇林站长说,前些天王女士找了他,他才知道收取滞纳金一事,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也打电话询问过此事。

  “现在供暖是烧天然气,热用户如果不缴费,供热站就没钱购买燃气。由于我们站的供暖范围比较大,加之很多都是老旧家属楼院,收供暖费的难度很大,去年热用户拖欠供暖费达一百万元,我们也真的没有办法。”马崇林说,从每年4月份开始,供热站就会在家属楼院张贴催费通知,提醒、催促欠费热用户尽快缴费,但还是有部分热用户不缴。供热站收取滞纳金并不是初衷,是为了督促热用户及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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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供热站 金奉乾摄

  市场监管:供热站收滞纳金不合理 已派人调查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说,11月11日,王女士就此事向他们单位反映过。“供热站按日收取3‰滞纳金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们已经派价格股工作人员去调查。”这位工作人员还说,市场监管部门会依法调查处理此事,该立案就立案,该查处就查处,同时,还建议王女士通过诉讼途径去解决此事。

  律师:收取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

  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宁认为,《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已经废止,供热单位应该以新修订后的《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为准。供热站向热用户收取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合理收费。当然,供热站在供热之后,有权向热用户收取供暖费用。如果热用户拖欠供暖费用涉及法律诉讼,供热站有权要求热用户交纳拖欠的供暖费,同时要求赔偿其相应损失。

  【链接】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缴纳热费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于无正当理由长期欠费、欠费数额较大且经多次催缴仍拒不缴纳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依法提起诉讼,并通过社会诚信体系将其失信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同时在公共媒体予以曝光。

  原《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曾规定:不按本条例规定缴纳采暖费的用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供热单位可按日收取3‰的滞纳金。 

  新甘肃·每日甘肃网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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