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公示
为全面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全社会文明水平,不断推进我省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进程,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经过各方共同努力,《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已起草完成。现向社会进行公示,欢迎全省广大干部群众提出意见建议。
公示时间:2019年11月15日至11月21日。 传真:0931-8828172 邮箱:gsswmbmsc@163.com
甘肃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 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章 倡导鼓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日常生活,倡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全社会文明水平,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的促进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以及宣传表彰事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推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落实、行政执法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共同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和践行。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个人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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