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发布会现场
每日甘肃网11月20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解读”系列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督察专员蔡桂星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及《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情况进行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修订后的《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七章68条,内容包括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
新修订《条例》合理设定公民权利义务。在《总则》中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一章中规定了公民依法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举报的权利。其次,注重突出地方环保工作特色。《条例》把我省环境监督管理实践中已经实施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也吸收其中,如环境信用评价、网格化环境监管措施等。此外,针对我省水资源短缺、部分地区水资源严重缺乏的现状,制定了“水资源节约利用与保护”的条款;针对我省部分区域土地沙化严重和沙漠治理的需要,制定了“防沙治沙”的条款。同时,针对目前环境执法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条例》规定了最高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据了解,近年来省生态环境厅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快了立法步伐,积极推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取得了新的进展。迄今为止,国家层面,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由1部环境保护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1部单行法、1部司法解释和环境保护相关法组成;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法规31部、部门规章87部。地方层面,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实施的地方法规4部,政府规章1部。我省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统筹谋划,精心立项,有效推进精立多修,着力提升立法质量,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制度体系建设,为实现环境污染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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