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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男子遭遇讨薪难 打了欠条的工资要不回来

 2019/12/17/ 21:31 来源:每日甘肃网 记者 金奉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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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欠条

  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 金奉乾

  尽管人部三令五申要求根治欠薪,清偿拖欠工资,切实回应合理诉求,但仍有部分企业以各种理由拖欠员工薪酬。12月12日至17日,家住兰州市永登县连城镇的张先生向新甘肃·每日甘肃网反映了他两年多来艰难的讨薪经历。

  投诉:打了欠条的工资要不回来

  张先生说,2017年7月1日,他与甘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公司”)签订了3年固定期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如鸿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给张先生支付违约金,数额为两个月固定月工资。

  “没想到,从我到鸿公司上班起,就没有领到一分钱工资,他们给其他员工发了工资,但没给我发工资。”张先生清楚地记得,2017年10月15日晚,鸿公司负责人张靖以公司经营效益不佳为由,口头告知张先生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给张先生写了一张6万元的工资欠条。

  据张先生介绍,截至2017年10月15日,他上班共计3个月零15天,按照合同约定,鸿公司应支付他工资8.05万元,但张靖写的工资欠条上仅为6万元。此后,他多次向张靖讨要个人工资,对方总是借故推诿,或者不接电话。无奈之下,他向有关部门投诉。经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监察大队、甘肃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白银市劳动监察大队等执法机关多次协调督促,鸿公司负责人张靖多次答应支付拖欠张先生的工资,并写了书面《支付承诺书》。

  “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监察大队和白银市劳动监察大队多次督促下,张宇靖只给我付了7000元工资,余下的5.3万元始终未按承诺支付,他将在劳动监察大队所写的支付承诺书视为废纸,视法规为儿戏。”张先生说,两年多来,为了讨回工资,他四处奔波,食宿、车费等已经花去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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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承诺书》

  公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列入“黑名单”

  记者了解到,在2018年12月甘肃省人社厅发布的《2018年第四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公告》上,甘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为第一个案例被通报。公告显示,2018年8月30日,张先生向白银市劳动监察大队反映鸿公司拖欠其工资。经调查核实,鸿公司共拖欠张先生5.5万元工资。2018年9月3日经白银市劳动监察大队协调,鸿公司执行董事张靖承诺分三批支付剩余工资5.5万元,到期后仍未支付。依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2018年9月21日,白银市人社局鸿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鸿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前向张先生支付工资5.5万元(张靖签收)。2018年10月10日,张靖只支付了2000元,至今仍有5.3万元未支付。白银市人社局于2018年11月15日将鸿公司执行董事张靖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向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移送。2018年11月15日,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已受理。

  回应:公司确实没有钱了

  12月12日,记者联系到了在新疆打工的张宇靖,他在电话中说:“现在公司出了很大问题,已经到了破产的边缘,我现在为了生计在新疆打工。我能给他7000元,根据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能给他5万多元,说实话已经尽力了。公司的账户都被查封了,公司了好多人的钱,材料供应商的钱,亲戚朋友的钱,这都是良心债,一辈子都还不清。现在确实没有钱了,公司没有任何能力了,就是想解决也解决不了了。”

  此外,张宇靖还表示,当初认为张先生是个人才,当时公司高薪聘请他就是为了管理好公司,但在实际工作中,他并未发挥作用,且在公司上班期间生病请假,实际上班只有1个多月。

  “他说自己有一级建造师证,但证书没有拿来。只会嘴上说,工作都没有干,效益都没有带来,我们才把他解雇了,他还拿走了公司一台高配置的笔记本电脑。”张宇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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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事项

  劳动监察:调齐资料后积极向公安部门移交

  据了解,2018年10月22日,张先生向白银区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要求鸿公司支付未打欠条部分拖欠工资及劳动合同违约金。经申诉后,2018年11月20日,白银区劳动仲裁委下发([2018]14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鸿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张先生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4.6万元,未打欠条拖欠工资2.05万元。后来,在张先生做出让步的情况下,鸿公司已支付合同违约金和未打欠条部分工资共计5.6万元。 

  12月16日下午,白银市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武文在电话中表示,张先生投诉鸿公司拖欠其工资的事情,白银劳动监察部门确实进行了调查处理,今年4月份,鸿公司付给张先生5.6万元,与张先生到白银市劳动监察大队的投诉没有任何关系。“我们把劳动仲裁委裁决给张先生的5.6万元和张先生讨要拖欠工资弄成一回事了,白银区劳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我们没有看过,我们不了解这个情况,我们已经要求张先生把裁决书给我们寄过来。上周,我们已和白银市、白银区检察院沟通过了,等调齐资料后积极向公安部门移交。如果公安部门不立案,我们将提请检察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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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区劳动仲裁委下发的仲裁裁决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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