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甘肃  >  新闻发布厅  >  发布实录

甘肃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

 2020/01/07/ 10:57 来源:每日甘肃网

  目  录

  一、前言

  二、基本情况

  重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

  携手保护“母亲河”生态环境

  专项监督祁连山生态环境治理

  健全生态环境检察区域协作机制

  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有效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

  三、持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规划

  附件一:典型案例

  附件二:2019年甘肃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大事记

  前  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千年大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战略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同时也积累了许多生态环境问题,成为民生之患、民利之痛。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实现这样的变革,必须依靠制度和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扎实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推动环境治理、生态修复。

  甘肃是黄河、长江两大流域的重要水源涵养区,是我国西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地位极其重要,但自然环境又十分脆弱,破坏易修复难,对建设生态文明提出了更高要求。2019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期间,深入考察调研祁连山、黄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突出强调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全省的底线任务,强力部署推进。甘肃省检察院贯彻落实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要求,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要求和“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始终将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内容,周密部署,扎实推进。2019年,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省政府、省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全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盘点工作,是为了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更是为了坚定信心、笃定前行。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对2019年全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分析梳理,形成《甘肃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一方面,是回顾总结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新期待;另一方面,是呼吁期望社会各界能够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支持和帮助检察机关做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努力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贡献更多更优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让甘肃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

  基本情况

  2019年,甘肃省检察机关坚持“两聚焦一结合”(聚焦中心大局、聚焦主责主业、并使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工作思路,充分发挥惩治、监督、保护等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服务和保障全省生态文明建设。

  坚持政治引领,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全省中心大局的职责所系,是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民生所盼。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要求,不断增强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机制,夯实工作基础,加强案件办理,着力破局攻坚,持续做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当好公共利益的代表。

  围绕中心大局,出台“十项举措”。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会议精神,主动把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置于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出台开展专项行动、建立协作机制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等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项举措”;5月14日,组织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会,邀请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领导参会并讲话,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立足检察职能,部署专项行动。部署开展了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祁连山生态环境检察监督、公益诉讼“回头看”等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惩治、监督、保护等职能作用,全方位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格局。一年来,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64件90人,提起公诉235件360人;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692件,提起公益诉讼142件。通过办案,督促修复被污染、破坏违法占用的林地、耕地、湿地、草原3500余亩,清理污染水域面积730余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1420余公里,整改拆除违法建筑6.9万平方米,清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25.6万吨。金昌、兰州新区等地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天蓝蓝”绿水青山守护者检察公益诉讼品牌创建等专项活动,着力加大对当地水源、空气、土壤的保护力度。

  强化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省检察院、14个市(州)院和13个较大基层院均专设了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配强人员力量,为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会签的《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行政执法机关、科研院校人员为检察干警授课,与行政机关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共同勘查污染现场,为办理环境资源案件提供专业支持。不断强化硬件保障,成立了检察机关西北首家生态环境检测实验室,部分基层检察院根据办案实际,配备了无人机、勘验箱等办案设备,辅助案件调查取证,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将生态环保和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亮点工作来打造,积极派员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生态环境部联合举办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培训班,提升检察办案专业化水平,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重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

  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作用,探索建立全省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坚决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一年来,共批准逮捕64件90人,提起公诉235件360人,其中起诉盗伐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采伐珍贵树木、非法采矿等破坏资源类犯罪243人;起诉损害群众健康的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类犯罪29人;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起诉非法占用农用地77人;其他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11人。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立案监督活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侦查机关及时立案查处,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30件36人,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1件22人。省检察院积极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执法,健全完善案件线索移送、执法资源共享、共同挂牌督办、专业力量参与等机制,接收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移送案件线索15件。结合专项行动,在全省部署开展环境保护刑事检察工作“百日大提升”行动,对金塔县北河湾工业园区化工企业污染环境案等50起案件及线索予以挂牌督办,重点督办检察环节的办理情况,对反复退查、不予起诉的案件持续跟踪督办,对于共性问题突出或者工作推进不力的地方,省检察院坚持现场督导、跟踪监督。对确定为挂牌督办的案件,指派专人建立台账,定期跟踪诉讼进展。对案件办理有困难或者进展缓慢的地区,派出调研组赴当地现场督导,破解制约瓶颈,推进工作开展。对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严格审查、依法快捕快诉,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有效遏制我省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高发频发态势,为保护甘肃生态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携手保护“母亲河”生态环境

  2019年1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水利部统一安排,省检察院与省水利厅联合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黄河流域“乱采、乱占、乱堆、乱建”问题。全省检察机关与水务部门均建立了工作衔接机制,成立了以检察院、水务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推动专项行动有序开展。省检察院党组就专项行动工作向省委作了专题汇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要用法律手段解决‘四乱’,用法治力量规范、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甘肃绿色崛起提供新的支撑”。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共依法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25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4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23件,提起公诉72人。共发现涉河湖流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339件,其中水利部门移送403件,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936件,立案950件;针对“四乱”问题,分别发出检察建议420件、208件、156件和71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4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件。我省专项行动工作做法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和推介,并在全国专项行动推进会上作了交流发言。肃北县检察院办理的肖某某污染环境案,综合运用各项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的典型做法,被检察日报头版头条登载。张掖市检察院在专项行动中发现,黑河沿线群众在河道范围内开垦耕种,及时与临泽县自然资源局、水务部门及镇政府沟通,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快推进河道勘界立标和土地确权,有效解决黑河流域段农户占用河道993.04亩历史遗留问题。定西市岷县检察院办理的“慕丽水岸”茶楼影响行洪安全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项行动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10月16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对此案和甘肃专项工作成效进行了报道。11月4日,省检察院与省水利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发布8件专项行动典型案例,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

  专项监督祁连山生态环境治理

  近年来,甘肃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主动作为,依法履职,促进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改善。成立祁连山林区检察院,管辖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辖区内发生的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及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与行政执法机关积极构建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共享、情况反馈、线索移送、联合督查、重大案件协商等常态化机制,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强大合力。部署开展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监督活动,以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线索为重点,着力对8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32项省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开展检察监督,在打击刑事犯罪、开展生态保护等方面集中发力,促进问题整改,巩固保护成效。一年来,共受理提请逮捕祁连山区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等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犯罪案件3件5人,批准逮捕3件5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9件27人,提起公诉9件16人。梳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7件,立案4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6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件。督促恢复集体退耕还林林地445亩,完成植被补植补种3万余株。张掖市检察院制定印发了《张掖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监督工作实施意见》,加强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监督,并组织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工作不走形式、落实见效。

  健全生态环境检察区域协作机制

  2019年以来,甘肃省检察机关在联防联控、共治共建等方面积极探索,分别与相邻省(区)检察机关建立一系列跨区域生态环境检察协作机制,合力筑牢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屏障。在省级层面,甘肃省检察院与青海省检察院就做好黄河上游、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形成合作框架意见;与陕西、河南省检察院协商,探索建立跨陕、甘、豫三省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在市州层面,甘南州检察院与青海省果洛州、四川省阿坝州等地检察机关联合建立黄河源头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武威市检察院与宁夏中卫市、内蒙古阿拉善盟检察院共同签署保护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协作意见;定西、天水市检察院与陕西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市检察院建立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平凉市检察院与宁夏固原市检察院召开六盘山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联席会议;庆阳市检察院联合陕西、宁夏3省7市检察机关召开“保护母亲河,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联席会议;兰铁分院与成都、南宁铁检分院共同签署服务保障“兰渝”“渝桂”等南向通道沿线企业协作意见。12月中旬,甘肃省检察院牵头召开西北五省(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内西北段)建设,加强区域检察协作”第一次联席会议,形成兰州共识,签署协作意见,建立6项协作机制,为各地检察机关快速办理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实施跨区域生态环境修复等工作搭建了协作平台。

  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全省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式方法,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彻落实到具体案件中,通过规范案件办理、持续跟进监督等手段,提升监督质效。积极与省生态环境厅沟通协调,共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探索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制度,形成保护生态强大合力,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

  加强规范化建设,提升案件质效。认真贯彻“持续跟进监督”的理念,高度关注诉前案件的整改落实,在全省集中开展了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对去年办理的生态环境领域752件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回头看”,发现整改了一批办案不规范问题,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督促检察建议落实整改。根据专项行动督查反馈问题,先后下发了规范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十项要求》,从检察建议格式、内容、送达方式、跟进监督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提升诉前检察建议精准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天水、定西、平凉、张掖等地积极落实检察建议公开宣告制度,增强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创新工作方式,强化办案效果。坚持以环境修复、生态治理为目标,积极跟进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做好公益保护“下半篇文章”。坚持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持续巩固“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新模式,探索建立生态修复基地,在办案中积极督促侵权人主动修复受损环境,构建以消除公益损害为主,兼顾赔偿、劳务代偿、易地补植修复的公益保护模式,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庆阳、洮河林区等地建立了生态修复基地,已组织130余名公益侵权人开展了生态修复实践,既起到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又以实际行动修复了生态环境,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强化执行监督,保障生态修复。集中排查和调研法院已裁判但受损公益未能有效恢复的案件,加强与法院联系,对有执行内容的案件及时跟进监督,确保执行到位;加强与行政机关联系,督促履职,确保其全面依法履职到位;加强与当事人联系,监督补植复绿到位、恢复原状到位、缴纳资金到位。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以来,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的141件涉及生态环保类公益诉讼案件,128件已经得到全面、及时、有效地执行。

  有效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

  全省检察机关始终秉持“双赢多赢共赢”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理念,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政协的支持,增进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了解,进一步凝聚各方共识,提升认同度和影响力。2019年9月,甘肃省检察院向500余名在甘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300余名在甘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寄送了《致人大代表的一封信》《致政协委员的一封信》和甘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宣传画册,向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汇报了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和甘肃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邀请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视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并一如既往地对甘肃检察工作予以关心、支持和帮助。10月份,全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志愿者制度和公益观察员制度。平凉、金昌等地检察机关聘任乡镇、街道网格员为公益诉讼志愿者,借助其深厚的群众基础和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关注和收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反馈行政机关落实检察建议情况。天水、定西、张掖、甘南等地检察机关选聘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律师、农村两委干部等一线工作者担任公益观察员。全省检察机关依托公益诉讼志愿者制度和公益观察员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公益保护中来,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12月5日,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栏目报道了天水境内渭河及其支流污染问题。在央视报道播出前,2019年11月26日,张家川县检察院已接到公益观察员的电话举报,当即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张家川县龙山镇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同时,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公益保护,省检察院于2017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19年共向11起公益诉讼案件的举报人发放奖励金1.3万元。

  持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规划

  在今后的工作中,全省检察机关将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主线,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工作的部署要求,强化担当作为,积极履职尽责,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坚持理念引领,强化政治担当。持续将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为检察机关服务中心大局工作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结合新时代检察工作新要求,不断更新工作理念,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生态治理难题。一是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新需求,聚焦黑臭水体、固体废物和尾矿污染问题,着力解决媒体曝光、中央环保督察、群众反映强烈的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生态顽疾问题,构筑最严密的生态环境检察保护机制,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二是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和检察智慧开展监督,强化“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持续跟进监督”等理念,凝聚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的合力,积极构建“一盘棋”工作格局,依托“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内西北段)建设,加强区域检察协作”第一次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生态保护区域联动,最大限度保护公益。三是牢固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持续深化恢复性司法实践,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与行政机关、第三方机构等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联系机制,为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提供专业的修复和评估方案,提升修复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四是牢固树立智慧借助的理念。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公益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配强无人机、便携式检测设备等办案设备,用好生态环境检测实验室,提升检察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加大与高校、专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联系合作,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更多专业指导。

  立足检察职能,加大办案力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加强祁连山、黄河等山水林田湖草的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生态环境保护体系,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一是严厉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充分履行批捕起诉检察职能,加强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从快从严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加强与法院、公安等部门沟通协作,探索建立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处理、适时介入、引导取证等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二是切实加大公益诉讼工作力度。坚持生态环境修复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最终目标,紧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充分利用诉前检察建议和提起公益诉讼两种手段,积极协同有关部门,用法律手段、检察手段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三是持续开展专项检察监督活动。深化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保护母亲河、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监督等活动,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促进全面、综合、源头治理,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四是常态化开展“回头看”工作。在注重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同时,定期开展对已办案件执行整改工作情况的监督,并将该项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确保整改落实见效。

  健全工作机制,凝聚社会共治合力。一是积极主动向省委、人大汇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切实把省委、人大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中。二是切实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及时移送违纪违法线索。三是继续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务、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健全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四是持续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完善跨区域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管辖、裁判执行等制度,规范案件办理。五是进一步加强检察内外协作。认真落实“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内西北段)建设,加强区域检察协作”第一次联席会议精神,完善跨区域案件线索移送、管辖、法律适用等问题,协力建设绿色美丽大西部,为西部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支撑与保障。健全检察机关内部协作机制,对社会影响较大、下级院办案难度大的案件,由省检察院直接办理。六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坚持日常宣传与专项宣传相结合,落实举报奖励办法,完善公益诉讼志愿者制度和公益观察员制度,提升社会公众对检察公益诉讼的认知度、参与度,凝聚公益保护社会共识。

  附件一

  案例一 祁连山保护区杨某某等二人非法猎杀野生动物案

  2018年11月初至2019年1月中旬,杨某某等二人擅自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西水自然保护站,采取布设扣子和夹闹的方法,非法猎杀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6只。经司法鉴定,价值共计18万元。2019年9月25日,祁连山林区检察院以杨某某等二人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祁连山林区法院提起公诉,并对二人破坏祁连山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行为,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8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2019年11月22日,祁连山林区法院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民事诉讼请求。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震慑了祁连山保护区内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二 张家川县李某某非法采矿案

  张家川县刘堡乡杜家村村民李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占用河道及周边农用地非法采砂。2016年12月,张家川县水务局联合国土、环保、电力等部门,对李某某非法经营的砂场进行整改关闭,并当场下发停业整改通知书,但李某某仍在夜间非法采砂。经鉴定,李某某共开采砂石9981立方米,总价值69.87万元。该行为致使河道严重损毁,影响河势稳定,危害行洪安全,非法占用、破坏农用地,造成周边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张川县检察院遂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将李某某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委托鉴定机构对遭到破坏的采砂现场进行了生态修复评估鉴定。2019年11月17日,张家川县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砂罪向张家川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承担其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修复费用23869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019年12月17日,张家川县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赔偿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修复费用共计238690元。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一方面强化刑事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运用民事公益诉讼职能,确保受损生态能够得到有效恢复。

  案例三 平凉市崆峒区吴某某等二人非法处置固体废物案

  平凉市崆峒区柳湖镇保丰村吴某某、马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7年6月开始,在农用地上设立拆解废旧蓄电池和提炼金属铅的窝点,从事非法收购废旧蓄电池、拆解、提炼生产铅锭活动,由于设备落后陈旧,致使大量固体和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平凉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局依法查处时,起获废旧蓄电池壳、废旧铅酸电池、生产废渣、废酸液等危险废物426.96吨,并就地查封、扣押。因吴某某等二人非法窝点不具备危险废物贮存条件,就地查扣可能造成环境二次污染,崆峒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先后向当地环保部门等5家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治理,防止二次污染。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全公证了污染物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土壤样本检测,及时转移处置涉案危险废物,有效避免了污染扩大。同时,崆峒区检察院于2018年3月对吴某某等二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崆峒区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共同赔偿公证费、检测费、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共计893249.6元。二被告上诉后,2019年6月27日,甘肃矿区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的成功办理对检察机关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领域开展法律监督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案例四 兰州新区某三家企业非法采砂案

  2019年3月,兰州新区某三家国有企业未经国土资源局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采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共破坏农用地288亩。2019年5月,兰州新区检察院向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大监管力度,制止非法采砂活动,督促致损企业及时回填、恢复被破坏的耕地及周围环境。收到检察建议后,国土资源局组织涉案的三家企业召开整改会议,共同制定整改清单,确定整改时限,研究整改方案,督促三家企业及时回填砂坑、复耕复绿,并责令依法缴纳矿山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基金4033万元。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多次沟通协调,通过督促致损企业自行修复与缴纳治理基金相结合,使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落到实处。

  案例五 永昌县水泉子村人饮水氟超标案    

  2018年9月,永昌县被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列入地方性饮水氟中毒病区之一。2019年4月1日,永昌县疾控中心对水泉子村人饮工程饮用水进行抽样检测,监测出红山窑镇水泉子村饮用水氟化物含量1.21-1.25mg/L,超过了1.0mg/L的饮用水氟化物含量标准,不符合国家一级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2019年5月,永昌县检察院向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快进度及时完成除氟设备安装。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报告,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市、县两级水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19年8月,建成了132㎡除氟车间1座,安装氟处理设备1套,消毒设备1套,图像监视系统1套。随后,永昌县水务局委托鉴定机构对水泉子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饮用水进行抽样检测,水泉子村饮用水氟化物含量为0.57mg/L,达到国家一级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至此,彻底解决了红山窑镇水泉子村2401人饮用水氟超标问题。

  案例六 酒泉市肃州区泉湖镇永久村养殖污染案

  2002年,酒泉市肃州区清真屠宰场及畜产品交易市场落户泉湖镇永久村,屠宰产业带动畜牧养殖及畜产品产业不断扩大,致使该村环境污染问题严重。2017年4月1日,肃州区清真屠宰场及畜产品交易市场关停,但是该屠宰场在永久村界内运营15年,由此引发的污水随意排放、养殖粪便及各类垃圾乱堆乱放等环境污染问题十分突出,有部分群众甚至将承包地上的温室改造成羊圈,改变土地用途出租。2018年3月23日,肃州区检察院向泉湖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制定区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或整治方案,强化畜禽养殖污染监管与整治工作,根除畜禽养殖场污染环境问题。同年4月17日,肃州区检察院又向区环保局、农牧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职能部门根据建议内容,成立整治小组,对个别拒不停止非法养殖行为的农户进行行政处罚,制定《泉湖镇永久村环保问题整改方案》,向涉及污染的养殖户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要求限期搬迁或关闭,将占用耕地进行复垦。2019年,肃州区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确保建议取得实效。目前,永久村涉及利用耕地养殖的170户养殖场已全部关停搬迁,占用的184亩耕地已复垦种植。该案的成功办理,解决了当地因非法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耕地资源流失的难题,极大的改善了人居环境。

  案例七 景泰县308省道沿线企业露天采矿案

  景泰县红水镇、草窝滩镇沿省道308线有10余家露天煤矿粗放式开采,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截至2019年7月,虽然涉案企业均已停产,但是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并未完成。2019年8月7日,景泰县检察院向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监督省道308线附近的10家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采矿业的监管。建议发出后,县检察院与自然资源局多次会商检察建议内容的落实工作。自然资源局根据检察建议,开展了“打非治违”“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整治”等专项行动。县委县政府安排专项治理经费1000万元用于矿山生态恢复,积极支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集中整治行动。整治期间,共组织巡逻1100余次,累计查处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案件98件,收缴罚没款708.52万元,加盖防尘网19万平方米,安全围栏8.2公里。其中,在生态环境破坏最严重的永泽煤矿治理中,投入资金约675万元,施工机械1498台次,渣堆平整102.8万平方米,覆盖种植土面积123.4万平方米,并种植草木。该案的办理使多家矿山企业因粗放式开采造成生态破坏程度重、影响范围大的问题逐步得以解决。

  案例八 岷县“慕丽水岸”茶楼影响行洪安全案

  2010年9月,甘肃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修建了岷县迭藏河风情线观景台项目。2015年4月13日,岷县抗旱防汛指挥部责令其限期拆除违规建筑物,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但该公司一直未予整改。2018年5月25日,岷县检察院向县综合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责令该公司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慕丽水岸”GTV茶楼,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综合执法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自行拆除所建的违法建筑物。检察机关经回访发现,涉案茶楼虽已停业,但实体建筑仍未拆除。2019年2月14日,岷县检察院向定西市安定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岷县综合执法局不依法全面、充分履行监管职责行为违法,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对违章建筑“慕丽水岸”GTV茶楼全部实施拆除,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确保行洪畅通和度汛安全。2019年3月23日,县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了建筑面积为1605平方米的河道违章建筑“慕丽水岸”GTV茶楼,4月15日,完成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工作。

  案例九 庆城县谷某失火毁林案

  2019年4月5日,庆城县卅铺镇韩台村村民谷某于本村枣刺山祭祖上坟时,不慎将坟茔及周边林地引燃引起火灾。火灾扑灭后经公安消防大队、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验和鉴定,火灾导致44亩国家重点公益林严重损毁。2019年9月3日,庆阳市检察院依法向甘肃矿区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谷某毁坏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谷某恢复被毁林地原状,并按照林业部门制定的《林地植被恢复实施方案》,对补植林木在三年内予以管护。在开庭审理前,谷某已经履行了部分补植复绿义务。2019年10月28日,甘肃矿区中级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最终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的诉讼请求。该案的办理,对保护环境、倡导群众文明祭祀起到了很好的教育作用。

  附件二:

  2019年甘肃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大事记

  1月

  全省检察长会议继续将“积极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确定为六项重点工作之一部署推进。

  省检察院、省水利厅联合印发《“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全省“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推进会,部署开展专项行动。

  2月

  甘肃省委书记、总河长林铎,省长、总河长唐仁健分别就省检察院与省水利厅联合开展的“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作出批示。

  4月

  省检察院印发《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实施方案》,部署开展“回头看”专项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黄河水利委员会在河南郑州联合召开“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推进会,省检察院派员参会并作交流发言。

  5月

  省检察院组织召开由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单位领导和各市州分院检察长参加的全省检察机关服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并印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项举措》。

  6月

  省检察院部署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监督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第六督导调研组到省检察院、兰州、张掖、酒泉市检察院及相关基层院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进行了督查。

  我省武威市、宁夏自治区中卫市、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腾格里沙漠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

  7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全国检察机关9个省级建设单位中首家自主筹建完成的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生态环境检测实验室正式挂牌运行。

  省检察院公布甘肃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鉴定机构及技术专家名册。

  8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我省岷县“慕丽水岸”茶楼影响行洪安全案入选专项行动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省检察院向省委专题报告全省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省检察院对田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地案等20起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予以挂牌督办。

  《检察日报》头版头条以“美景背后的故事鲜为人知——甘肃为陇原绿色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为题深度报道肃北县检察院对肖某某环境污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9月

  省检察院对渭源县会川镇漫坝河河道污染等3起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金塔县北河湾化工企业污染环境案等10起案件及线索予以挂牌督办。

  我省甘南州、四川省阿坝州、青海省果洛州检察院联合印发《黄河上游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协作配合机制》。

  我省定西、天水市和陕西省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市检察院在定西市联合签署《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协议》。

  10月

  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工作“百日大提升”行动。

  省检察院与陕西省、河南省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协作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协同治理 保护黄河》为题,对我省岷县“慕丽水岸”茶楼影响行洪安全案和“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了报道。

  我省平凉市、宁夏自治区固原市检察院在平凉市联合签署《关于建立六盘山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

  我省庆阳、天水、平凉市,陕西省延安、榆林、咸阳市,宁夏自治区固原、吴忠市检察院在庆阳市联合签署《陕甘宁三省(区)八市检察机关跨区域“保护母亲河、服务一带一路”公益诉讼工作协作实施办法》。

  11月

  省检察院对郑某、邱某某非法采矿案等10起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予以挂牌督办。

  省检察院联合省水利厅召开“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并发布我省8起专项行动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2月

  西北五省(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内西北段)建设,加强区域检察协作”第一次联席会议在兰州召开,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等内容达成兰州共识,建立了加强区域检察协作机制。

  省检察院对媒体曝光的天水境内渭河及支流污染问题等2起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予以挂牌督办,并派员现场督办。

  省检察院对童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等10起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挂牌督办。

  我省陇南市,陕西省宝鸡、汉中市,四川省广元市检察院联合印发《嘉陵江上游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协作办法》。

甘肃日报社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有“每日甘肃网讯”或电头为“每日甘肃网讯[XXX报]”的稿件,均为每日甘肃网及甘肃日报报业集团版权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每日甘肃网”,并保留“每日甘肃网”电头。

2、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