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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公积金该“怎么办”?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阶段性支持政策及具体办理流程

 2020/03/13/ 08:40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记者 熊园

疫情防控期间,公积金该“怎么办”?

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阶段性支持政策及具体办理流程

  每日甘肃网3月13日讯(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 熊园)3月12日,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金中心”)公布了疫情防控期间公积金的阶段性支持政策及具体办理流程。实施“延期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简化办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针对特殊群体贷款不作逾期处理”等措施。

  允许单位延期缴存

  受疫情影响,2019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未能按月缴存2020年一季度住房公积金的,可在2020年4月30日前一并办理汇缴,视同连续按月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权益。

  允许自愿缴存人员补缴

  受疫情影响,已在省资金中心开户的自愿缴存人员,2020年一季度无法在预留银行卡中按时足额汇入缴存资金的,允许2020年4月20日前补缴,省资金中心将在4月20日当天进行集中补扣,补缴期间视同正常缴存,2020年4月起应按月、连续、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

  可申请在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疫情影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至2019年12月的企业,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生效时间以省资金中心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2020年7月份起恢复足额、正常缴存,并汇(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办理流程

  1.企业申请缓缴期间,视同单位及职工连续按月正常缴存

  企业申请缓缴时,应与职工协商一致,提出缓缴和汇(补)缴方案,明确汇(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企业申请缓缴期间,视同单位及职工连续按月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权益。办理要件包括单位介绍信(单位介绍信中需说明单位相关情况)、经办人员身份证;《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文件。

  缓缴期限最长为2020年1月至6月。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省资金中心开通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资料审核通过的由业务受理大厅当场办结。

  值得注意的是,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汇(补)缴,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或再让职工办理销户提取。缓缴期间,企业经济效益好转的,可以办理正常缴存。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企业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按照《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甘房资发〔2019〕37号)文件规定申请,缓缴期间不再视同连续缴存。

  2.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执行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政策,缴存单位可以申请降低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5%。办理要件包括:1.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2.《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基数/比例调整表》一式两份;3.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文件。

  3.延期办理提取需提供哪些要件?

  自2020年1月31日起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正常办理提取、贷款业务,造成职工购房合同等申请资料日期超过省资金中心规定办理时限的,可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2020年7月1日起不再延期。

  提高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提取额度。提取范围为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可申请适当提高受疫情影响期间租赁提取月提取额。提取要件包括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a.身份证明材料;b.政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c.住房租金缴纳票据。

  承租兰州市区域内其他住房的,已婚缴存职工提供:a.身份证明材料;b.结婚证;c.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自有住房证明;d.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

  单身缴存职工提供:a.身份证明材料;b.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职工本人无自有住房证明;c.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

  4.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有哪些?

  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指医学隔离)人员,需提供本人的医院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所在地居委会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对于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需提供银行收入流水证明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降低等证明。

  5.公积金提取额度有限定

  提取额度方面,职工提供要件齐全,经省资金中心审核通过的,办理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业务时,提取额度按承租兰州市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按当年需要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核定。承租兰州市区域内其他住房的,2020年1月至6月月缴存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核定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2020年7月1日起按原政策执行。

  此外,对2020年已办理了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业务且月缴存额不足2000元的职工,职工可提供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要件及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省资金中心审核通过后,补提2020年1月至6月的差额。

  贷款业务

  1.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对2020年1月(含)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新冠肺炎患者或隔离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及其配偶,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减免罚息时间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具体操作流程为借款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医院、社区或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前往省资金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填写《职工贷款逾期处理申请表》。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相应材料审核无误后,由计划信贷部进行减免罚息操作。各业务受理大厅做好资料传递及登记工作。

  2.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影响正常贷款申请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至少应缴存至2020年1月。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申请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经办人员根据缓缴名单进行判定。中心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申请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各业务受理大厅工作人员进行电话核实并注明情况,省资金中心根据具体核实情况进行判定。以上标准认定时间截止2020年6月30日(含)。

  3.因疫情影响导致部分贷款材料过期的可正常申请公积金贷款

  已向省资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的职工因疫情影响部分贷款材料过期的,省资金中心认可且正常审批贷款。自2020年1月31日起,因疫情影响,尚未向省资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的职工,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兰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合同签订时间或产权过户时间超过一年的,以上材料有效期暂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含),2020年7月1日起不再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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