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创新发展和便民服务的意见
药品是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其质量安全监管和流通供应体系建设,一直以来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为重点,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2019年8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旨在创新流通发展,培育消费热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市场流通环境,特别提出了开展简化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手续试点的要求。2019年11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97号),也明确提出:“鼓励便利店搭载简餐制售、乙类非处方药经营……等便民服务”的要求。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创新发展和便民服务的意见》,是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药监助力疫情防控的实际行动,是促进我省药品零售企业高质量发展,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促进药品零售业态向连锁化、专业化发展,提升我省药品零售整体水平的制度保障,是从源头上解决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紧缺,人民群众购买处方药难等问题的具体举措。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老百姓对互联网医院看病、网上问诊、网上电子处方、送药上门的需求剧增,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已成为现实需要。《关于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创新发展和便民服务的意见》的出台,对于疫情防控的重大意义在于让老百姓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网络获得良好的远程药学服务,通过远程在线问诊、远程在线开处方、远程在线审方,实现购药“网订店送”等服务,在确保安全用药基础上最大程度降低感染风险。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文件精神,促进我省药品零售企业高质量发展,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提升我省药品零售整体水平,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可及、便捷,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现制定以下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创新发展和便民服务的意见。
一、推动药品零售企业转型升级
(一)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做大做强。推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参股、控股、联合、重组、兼并、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培育大型药品零售连锁骨干企业。
(二)支持药品批发企业拓展经营方式。鼓励药品批发企业按照批零一体的经营方式,开办零售药店、兼并单体零售药店或者投资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整合配送资源,减少配送成本,发挥规模效益。
(三)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延伸供应链条。积极引导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新建居民区、城乡接合部、农村边远地区等药店比较少的区域布局发展,实现药品流通对基层的有效覆盖,提高农村及偏远地区药品供应的安全性、便利性、可及性。
二、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便民服务
(四)支持非药品经营场所销售乙类非处方药。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机场、火车站、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内设置药品销售专柜,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允许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商业主体在营业场所设置药品销售专柜,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丰富群众购买使用渠道。
(五)支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大型公共场所、街道社区、住宅小区等区域内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注册地址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以方便群众购买使用。
(六)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进行“专业化药店”探索。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建立主要以药事服务、药品配送、特殊疾病管理、慢性病管理、健康福利管理等服务为价值的新型专业化药店,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提供药学技术服务。
(七)支持药食同源产品开架销售。允许进入药食同源目录的精包装中药饮片可不凭处方开架销售。
三、鼓励“互联网+药品流通”发展模式
(八)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实现药品销售模式“线上线下”融合。在落实药品质量可追溯并确保线上线下融合,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药品零售企业可以“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允许同一连锁门店之间调剂药品,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特殊药品除外)。
(九)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鼓励具备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远程审方中心,允许执业药师统一注册在总部,利用网络平台开展远程审方服务销售处方药。
(十)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电子处方共享服务工作。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对接“甘肃省电子处方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互联网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与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在明确责任、健全管理的基础上,合作建立电子处方共享平台,开展互联网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
四、提高药品配送效率
(十一)支持批零一体的药品经营企业优化管理。在流向清晰、质量可追溯的前提下,允许药品批发企业为其开办的药品零售单体药店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
(十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作为第三方开展药品物流配送业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按照《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药品流通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甘食药监发〔2018〕72号)要求,委托可以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配送业务的企业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
(十三)合理处置合法合规、质量合格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药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止经营的,允许其连锁门店将配送中心(仓库)已办理出库的和连锁门店库存的合格药品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完为止。
五、推进药品流通领域资料电子化和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十四)支持医药流通领域开展药品资料电子化管理。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按照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省开展〈医药流通领域电子资料管理的可行性及应用推广研究〉国家课题试点工作的通知》(甘药监函〔2019〕126号)要求,积极对接平台试点运营平台(首营电子资料交换平台WWW.001PT.COM),全面开展首营资料电子化交换与管理。
(十五)支持医药流通领域药品追溯体系建设。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按照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甘药监发〔2019〕94号)要求,加快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力争到2020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药品制剂(除中药饮片)全品种全过程信息化追溯。
六、明确责任,强化服务和监管
(十六)切实强化主体责任。药品生产经营者是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的药品质量安全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从事经营和管理活动,保证经营药品的质量安全,履行好主体责任,做到守法诚信自律,自觉接受属地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及社会监督,对公众用药安全负责,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十七)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全覆盖监管的要求,履职尽责、勇于担当,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增加飞行检查频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打出声威,形成震慑,有效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履行好监管职责,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和公众用药安全。
(十八)着力提升服务水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主动为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各地区出台具体的办法或规定。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等有关审批备案管理事项,要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为药品零售企业创新发展和便民服务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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