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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18条具体措施促进药品零售发展 鼓励药店采取“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

 2020/03/21/ 08:25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记者 欧阳海杰

我省出台18条具体措施促进药品零售发展

鼓励药店采取“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

  每日甘肃网3月21日讯(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 欧阳海杰)为提升我省药品零售整体水平,3月20日,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创新发展和便民服务的意见》(简称《意见》),18条具体措施促进药品零售发展,加快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力争到2020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药品制剂(除中药饮片)全品种全过程信息化追溯。省药监局对《意见》进行了全面解读。

  推动药企多种方式整合

  《意见》指出,推动药品零售企业转型升级,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做大做强。推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参股、控股、联合、重组、兼并、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培育大型药品零售连锁骨干企业。鼓励药品批发企业按照批零一体的经营方式,开办零售药店、兼并单体零售药店或者投资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整合配送资源,减少配送成本,发挥规模效益。

  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延伸供应链条。积极引导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新建居民区、城乡接合部、农村边远地区等药店比较少的区域布局发展,实现药品流通对基层的有效覆盖,提高农村及偏远地区药品供应的安全性、便利性、可及性。

  解读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严格执行“七统一”管理,即统一品牌标示管理、统一药品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管理、统一配送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网络信息管理、统一服务质量管理。

  企业可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意见》提出,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便民服务,支持非药品经营场所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支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大型公共场所、街道社区、住宅小区等区域内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注册地址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以方便群众购买使用。

  同时,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进行“专业化药店”探索。支持药食同源产品开架销售。允许进入药食同源目录的精包装中药饮片可不凭处方开架销售。

  解读设置药品销售专柜、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由设置企业向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明细设置地点,经验收合格并批准后开展乙类非处方药销售,验收标准由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具体制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的“专业化药店”,应建立以药事服务、药品配送、特殊疾病管理、慢性病管理、健康福利管理等为主的服务体系,建立患者档案,档案中应登记医疗机构确诊情况、中长期药物治疗方案等。建档患者在医疗机构确定的治疗周期内,在同一连锁品牌门店购买同一药品品规的处方药,可不凭处方依据档案记录直接购买,但销售数量不超过患者3个月的最大使用量。患者购买的处方药品种发生变化时,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变化重新开具的处方。特殊药品和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销售。

  支持药品销售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结合

  《意见》称,鼓励“互联网+药品流通”发展模式,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实现药品销售模式“线上线下”融合。在落实药品质量可追溯并确保线上线下融合,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药品零售企业可以用“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允许同一连锁门店之间调剂药品,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特殊药品除外)。

  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鼓励具备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远程审方中心,允许执业药师统一注册在总部,利用网络平台开展远程审方服务销售处方药。并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电子处方共享服务工作。

  同时,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对接“甘肃省电子处方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互联网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与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在明确责任、健全管理的基础上,合作建立电子处方共享平台,开展互联网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

  解读药品经营企业自建或第三方建立的电子处方共享平台必须合法合规、权责明确,并获政府相关部门认可,处方来源于正规医疗机构,确保购药患者身份及购药处方的真实性,实现药品零售企业合规进行处方药销售,杜绝无处方售药、补方、虚假购药售药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通过建立电子病历,利用远程高清音视频通信等技术,使患者与在线医生实现在线就诊,直接享受到病情诊断、处方获取和在线医嘱等系列医疗服务,全方位解决患者看病等待等问题。开展电子处方共享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要确保药师审核处方,全面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杜绝滥用抗生素等不合理用药行为发生。鼓励医生和执业药师建立对患者的定期随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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