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3月31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今天上午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报告(书面)。
《报告》提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面对急剧增长的车辆和百姓快捷安全、文明畅通的出行需求,建设智慧交通是城市发展的大趋势,也是公安交管工作的发展方向。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发挥交通基础设施效能,提升交通系统运行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我省各类道路的路况均有很大改善,但车辆通行时的速度限制与之不相适应,有的限速不科学,有一定的随意性,建议对车辆通行时的速度限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范。法制委员会认为,关于车辆在各类路段通行时速的设定,需要通盘考虑各路段技术资料和数据、通行状况等因素,地方性法规不宜对什么路段限速多少作出具体规范。为了解决限速中存在的缺陷,科学规范车辆行驶速度,建议增加“道路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要求,结合道路实际通行条件,设定不同路段通行的最高时速、最低限速,设置限速标志,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在合理间距提前设置测速警告标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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