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6部门联合发文推进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落实
每日甘肃网4月8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的推进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破解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等五个方面做出安排部署,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推进落实。
1 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方案》指出,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有序推动复工复产。不得对个体工商户复工营业设置审批、备案等条件,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就可以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复工营业。
优化服务机制,做好保障工作,确保复工出行人员安全健康有序返岗就业。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2 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方案》指出,减免或缓缴社保费用。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纳入此次减免范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可申请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今年可以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及缴费时间。同时,在疫情期间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发放。
对疫情期间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一个月以上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字、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鼓励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为入驻入孵的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对在疫情期间落实房租减免的省级孵化基地按照规定落实房租减免补贴。
3 破解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
《方案》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各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抽贷、断贷、压贷,不得压减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对因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到期贷款,要灵活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提前做好展期或续贷安排。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群体,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疫情防控期间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1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4 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按照《方案》,推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全程“网上办、掌上办”,领取、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依申请寄递纸质营业执照。大力推进个体工商户“住所申报承诺制”。持续放宽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准入服务。
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已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划定场所、延长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5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方案》指出,要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电力用户,在计收用户电费时按现行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对经政府认定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应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欠费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中小商贸流通个体工商户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解个体工商户资金压力,保障用能供应和正常生产经营。
对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不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个体工商户,通过行政约谈、行政提示等方式,指导其在20日内完成地址变更登记,暂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因受疫情影响尚未开展生产经营的,暂缓纳入清理吊销名单。指导个体工商户及时公示年报,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袁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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