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或紧急措施最高罚款五百万
每日甘肃网6月9日讯(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梁峡林)6月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同时,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新闻
- 2015年05月29日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遇冷”
- 2015年05月25日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2019年01月02日《甘肃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实施 不同用户类别,分别制定配气价格
- 2017年04月21日《甘肃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甘肃日报社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有“每日甘肃网讯”或电头为“每日甘肃网讯[XXX报]”的稿件,均为每日甘肃网及甘肃日报报业集团版权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每日甘肃网”,并保留“每日甘肃网”电头。
2、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