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7月14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今天,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甘肃省各级法院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周某某等26人涉恶集团诈骗案
2018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纠集多名人员租赁办公地点、购买设备,组建未注册无资质的“金融公司”,形成以被告人周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葛某某等6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盛某某等人为参加者,组织层级结构固定、内部分工明确、等级层级分明、成员较为固定、完全公司化运作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内部设老板、财务组、审核员、催收员。集团人员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冒充网络借贷平台工作人员,以“无抵押、快捷放款”等为诱饵,引诱被害人借款,后以“行业规矩”为名,诱骗被害人签订明显与实际借款利率不符的借款协议,提前收取高额砍头息,使被害人实际借到的金额少于约定的借款金额。在被害人不能按时还款时,采取转单平账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借新还旧,使被害人进入提前设置好的“套路贷”圈套,以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诈骗金额达300余万元。为追讨非法债务,被告人周某某、汤某、钟某采用上门讨要、语言威胁、电信轰炸,发送PS的淫秽、车祸、灵堂照片等方式向被害人及其亲属催款施压,滋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起。被告人郭某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索要超出借款本金的还款金额,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起,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一审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对被告人周某某、汤某、钟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四年、三年六个月,并处50万到10万元不等的罚金刑;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郭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1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等22人一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和2万至40万元不等的罚金刑。
案例二:王某诈骗“微商”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初在网上搜索“付款失败截图”的相关图片,并将其与阿里巴巴的客服对话进行保存、编辑添加到QQ内,为实施电信诈骗做好准备。之后,王某使用微信搜索附近人,有针对性添加昵称表明系微商的不特定自然人为好友,谎称其拥有网店想代卖微商所经营的产品,若产品销量好可考虑做其下级代理,以此获取目标人信任,待目标被害人提供产品图片、价格等基本信息后,王某便使用准备好的另一微信账号添加目标被害人,谎称购买产品无法付款,并发送编辑好的“付款失败截图”,称无法对所购买产品进行付款。目标被害人添加图片中QQ后,王某登录该QQ号码模仿阿里巴巴客服,谎称无法付款的原因系未激活收款功能,借此索要目标被害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绑定手机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获取相关信息后,王某便通过微信将被害人银行账号内钱款转至其控制范围,之后即刻删除与目标被害人所有联系工具,骗得钱款均通过微信零钱或转入个人银行卡予以挥霍。通过这种方式,王某共实施诈骗作案12起,涉案价值共计22.2万余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三:汪某某等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汪某某、江某某在明知网名为“男人好累”所售卖“同程旅游卡”账号内的资金是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以账面资金总额8.8至9.1折的价格从“男人好累”处购得“同程旅游卡”,之后又以账面资金总额9.5折的价格倒卖给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以隐蔽的方式,通过网站后台操作,用汪某某等人提供的“同程旅游卡”以为他人购买机票的方式套取现金,并转账给汪某某等人。被告人汪某某、林某某参与犯罪9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48.8万余元;被告人江某某参与犯罪6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26.5万余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江某某、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四:王某某虚构“解冻民族资产”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7年年底,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建立“梦想起航统计办公室”微信群,并发展了被告人樊某某、边某某等团队核心成员,租用北京市房山区原香小镇的楼房作为办公室,专门从事虚假的“民族资产解冻项目”。王某某团队借上线虚假文件,以文件中少投资、高回报的数十个项目,吸引群众缴纳报名费、建档立卡费等费用。王某某将收到的钱几乎全部按照“上线”给的不重复银行卡号和户主,通过银行柜台或者手机转账给其“上线”。截至案发时,王某某团队下有60个左右小团队,50多万会员参加此活动,共骗取滕某某等人资金共计1600万余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某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许某某等36人“套路贷”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被告人许某1、苏某某、许某2密谋后,各自出资,以苏某某登记注册的无金融资质的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游公司)为掩护,购买宁波贷齐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贷款软件并命名为“中华宝”,通过互联网组建“中华宝”网络贷款诈骗平台;2019年2月,又联系被告人娄某某由其研发“安亿宝”网络贷款软件,搭建“安亿宝”网络贷款诈骗平台。同时在该公司设立审核部、催收部、财务部,组织、纠集、招募被告人阮某某等30人为员工,成立以诈骗为目的的犯罪集团。该集团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短信等渠道,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以快速、便捷等虚假宣传诱骗被害人在“中华宝”“安亿宝”网贷平台客户端注册办理贷款。审核通过后由苏某某、蔡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被害人支付借款金额的70%,借款金额的30%以“手续费”为名作为砍头息直接扣除,并约定借款期限为7天,致使被害人误认为借款利息为30%,从而达到隐瞒年化利率超过1500%的超高利息或手续费的目的。借款到期或逾期时,该犯罪集团负责贷款催收的被告人许某等2人以办理“展期”“延期”为名,每天按借款金额的5%收取“续借费”“延期费”,逾期的每天按借款金额的7.5%收取“滞纳金”,从而恶意垒高被害人还款金额,致使被害人债台高筑逐渐失去偿还能力。被害人还款逾期后,以上催收人员利用该集团审核时获取的被害人及其通讯录信息,釆取电话辱骂、曝光通讯录、使用“轰炸机”对被害人不间断打电话、发送短信骚扰、给被害人播放哀乐、将被害人照片“PS”成裸照,还以向被害人亲属、朋友打电话、发短信威胁、辱骂等手段威逼被害人还款。该犯罪集团有预谋、有组织、有计划地利用电信网络对全国29个省市11027名被害人实施诈骗犯罪,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3月6日利用“中华宝”网络贷款平台共计骗取被害人1100余万元;2019年2月27日至3月6日利用被告人娄某某编写的“安亿宝”贷款软件骗取被害人2万余元。被害人安某、石某因无法偿还债务被“中华宝”等多个网贷平台催债而不堪其辱自杀身亡。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许某某等36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40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其中,被告人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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