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依法审理,全力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公正审判和有效执行
审判机关应当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及时受理、公正审判公益诉讼案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审判机关审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司法裁判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诉讼请求予以明确。
审判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预防和止损作用。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审判机关应当不断推进公益诉讼审判的规范化、科学化,健全规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管辖、审理、裁判、执行程序,及时研究解决公益诉讼中关于证据标准、举证责任、法律适用、裁判执行、庭审规范等方面的新问题。
审判机关应当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将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组织生态修复等协助执行事项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行政机关;对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责任,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坚持依法行政,主动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检察法律监督,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询、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及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调查核实工作,及时为检察机关提供检查、检验、鉴定、评估、勘验、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据;依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依法履职、切实整改,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并提供相关执法信息及佐证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积极支持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及时认真执行审判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公益诉讼鉴定行为,加快推进公益诉讼司法鉴定机构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鉴定机构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不预收鉴定费制度,依法规范开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违法预防机制,强化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主动排查行政违法行为的多发领域和重点环节,及时堵塞制度漏洞,切实防止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客观全面采集、及时有效固定行政违法信息,为行政执法证据在公益诉讼环节的认定和有效运用提供支持。
五、坚持依法支持,形成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整体合力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公益诉讼相关活动,认真听取和落实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有效保障,对鉴定评估、勘验检测、专家咨询、举报奖励等合理必要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依法管理和使用公益诉讼赔偿金,建立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账户,确保依法用于公益赔偿、修复和保护等事项,促进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
监察机关应当密切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移送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失职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协商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对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发现、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对重大复杂敏感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派员协助;对妨碍检察人员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果断处置。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公益诉讼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会同审判、检察、教育、新闻宣传等单位,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范围,不断优化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公益诉讼的社会知晓度,切实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为全省公益诉讼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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