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客户端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9月21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
学校安全是教育事业发展、学生健康安全成长成才的基础和保障,做好中小学校安全工作,对于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2020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以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积极推进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和论证工作。年内,委员会先后赴庆阳、张掖、陇南、定西等8市(州)22个县(区)实地调研中小学校安全工作,多次召开汇报座谈会,听取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等各方面意见建议。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后,征求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修改条例草案。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确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教职工及监护人的责任,明确了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对扰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对学校安全制度体系进行了系统规范,在传染病防控、学生心理健康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
其中,条例草案将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相关工作进行了纳入,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处理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形成政府部门、学校、家庭、社会参与的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防治工作体系。学校应当健全完善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建立校领导、安保人员不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学生日常行为教育管理,开展警示教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畅通学生、学生监护人和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渠道,及时防范和处理欺凌、暴力事件。学生监护人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告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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