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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风】遏制“大数据杀熟”须进一步完善法律

 2020/09/27/ 08:53 来源:甘肃日报-新甘肃客户端 张智全

  张智全

  国庆将到,旅游高峰即来。不少人点开手机App,寻找心仪的景点和酒店。然而,有人发现,同样酒店、同样时段,老用户明显要多花钱。为防止“大数据杀熟”,相关部门出台新规。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9月25日《新华每日电讯》)

  近年来,大数据在消费领域的应用一骑绝尘,不仅最大程度地为消费者创造了更加便捷的消费条件,也让“千人千面”“个性化服务”等消费新模式飞入寻常百姓家,极大释放了消费潜力。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商家以更高价格来忽悠老客户的“杀熟”现象。

  “大数据杀熟”,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又消弭了消费环境的应有正能量,必须坚决遏制。10月1日起施行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对此说“不”,无疑让消费者对终结“大数据杀熟”乱象有了更多期待。

  “大数据杀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赤裸裸侵犯,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法维权。然而,令人尴尬的是,如果不用多部手机下载APP来“货比三家”,往往很难固定商家“杀熟”的证据。商家的“杀熟”伎俩即使被识破,也可用“对新客户有优惠”的借口来搪塞。特别是在商家不对外公布具体算法、规则和数据时,消费者要证实商家的“杀熟”行为利用了大数据,更是难上加难。

  “大数据杀熟”泛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惩戒没有痛感。《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对此行为的处罚最高仅为3万元,而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3万元或50万元的罚款,对于已获得高额利润的不良商家而言,违法成本不过是九牛一毛,很容易让其滋生“好了伤疤忘了痛”的侥幸,显然不利对“大数据杀熟”的有力遏制。

  消费者维权举证难也好,违法成本低廉也罢,归根结底,都反映了当前规制“大数据杀熟”相关法律还有待完善的尴尬。尽管《电商法》对“大数据杀熟”已有相关禁止性规定,《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在线旅游的大“数据杀熟”也有了更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商家“杀熟”行为的判定仍停留在原则性的宣示层面。

  同时,如何举证、谁来举证的问题也没解决,不但让消费者维权极易陷入“知易行难”的困境,也明显增加了执法成本。尤其是处罚额度的偏低,更容易让执法的威慑效果不彰。所有这些,都凸显了进一步完善法律的紧迫性。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面对不良商家钻法律漏洞而利用大数据“杀熟”的势头,进一步完善法律,应成共识。具体而言,既要对“大数据杀熟”行为出台具有操作实务性的认定标准,又要对消费者维权和执法中的举证难实行“举证倒置”制度,同时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只有全方位套牢法治“紧箍咒”,并辅以严肃执法,才能真正让“大数据杀熟”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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