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客户端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 金奉乾)9月28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0年第四次例行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负责人向媒体介绍了《甘肃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出台相关情况。
发布会现场
为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2020年7月13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甘肃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把省级相关54个部门(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以清单的方式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固化。
《责任清单》明确省委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省人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责任,省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省政协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责任,省法院和省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中央在甘单位及有关省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涵盖了54个部门(单位)在行政决策、行业管理、监管执法等方面需要履行的245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记者了解到,《责任清单》明确,省纪委监委机关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包括: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生态环境质量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生态环境事件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责任清单》指出,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负责查处全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负责涉及土地、地质遗迹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责任清单》对省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进行了明确: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发挥预防、减损功能;负责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推进环境资源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
据了解,《责任清单》的印发实施,对进一步厘清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边界,形成具有甘肃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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