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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印发《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2020/12/18/ 08:36 来源:兰州晚报 记者 袁文波

六部门印发《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强化“总仓”管理 强化消毒工作

  每日甘肃网12月18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2月17日,记者从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的指导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兰州海关制定了《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指南》。《指南》从严格落实提前报备制度、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设立管理、强化消毒工作、强化核酸检测工作、强化物流运输监管、强化追溯管理工作、强化应急处置、强化执法监督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全面规范和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

  落实提前报备 强化“总仓”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凡从省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食品预计到达目的地24小时前,通过电话或传真、邮箱等方式,向目的地所在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提交《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单》,内容包括生产经营者名称(姓名)、食品名称、报关信息、承运企业等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加强总仓闭环规范化管理。各海关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协助核查进口冷链食品入关手续,严防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地总仓管理人员要及时汇总当日进出总仓的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及时报送当地市场监管、商务部门。

  强化消毒、核酸检测工作

  装卸运输过程消毒,交通运输部门规范进口冷链食品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落实防控和消毒主体责任,落实装卸、运输过程消毒要求,防止新冠病毒通过冷链物流渠道传播。“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消毒,全面实施消杀工作。总仓承接单位应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相关资料和记录按国家规定应至少留存2年。

  加大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检测,按照“首接检、批覆盖、抽样查”的原则,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对进入总仓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其运输工具、包装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特别是对通报中明确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国家的冷链食品要加大抽样检测覆盖面和抽样数量,做到抽样检测100%覆盖。对监管总仓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至少每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强化物流监管 对接追溯管理平台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冷链食品车辆和人员的监管,督促各承运进口冷链食品的物流企业、车辆经营者和驾驶员,在承运进口冷链食品前必须查验进口冷链食品海关通关单证和预防性消毒证明,对不能提供消杀和食品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承接货物运输。督促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企业严格执行信息登记制度,不得承运无法提供进货来源的进口冷链食品。

  加快对接国家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优化改造“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按照统一数据对接规程接入国家级平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运用平台,如实填写上传进口冷链食品信息。

  强化应急处置及执法监督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对进口冷链食品及环境、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按照《关于规范全省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确认及通报程序的通知》处置。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对进口冷链食品或包装物一旦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企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切断传播途径、隔离密切接触者等措施,做出及时有效处置。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相关机构新冠病毒检测阳性通报后,第一时间督促指导经营者对同批次产品下架停售、专区封存,并查清涉疫食品来源、去向等,严格按规定处置。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深入排查和常态监管,做到进口冷链食品没有检验检疫证明、没有核酸检测报告、没有消毒证明、没有追溯信息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各级公安机关要配合相关部门对拒不执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拒不配合消毒、调查、核酸检测、采样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袁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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