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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张富贵 王虎
12月30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甘肃省检察机关推进落实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刘某新运输毒品案即是其中之一。
【要旨】
毒品犯罪属于重罪案件。检察机关对重罪案件积极探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严格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社会危害性等情况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为案件快审快判创造了条件,最大限度地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提高了诉讼效率。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5日,广河县公安局民警在临洮县某高速路收费站抓获被告人刘某新,从其驾驶的黑色越野车内查获用油光纸包装的块状毒品可疑物7块,经计量、鉴定,净重2495.1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刘某新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并就运输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刘某新进行释法解读,后刘某新表示认罪认罚,希望得到从宽处理。经仔细审查案件证据,积极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法院审判人员意见后,承办检察官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以及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等因素,提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刘某新认可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对刘某新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及量刑建议。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毒品数量巨大,但被告人刘某新受人雇佣运输毒品,且所运输毒品尚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存在“从宽”的空间和条件。在办案中,承办检察官切实发挥在刑事诉讼中指控犯罪的主导作用,从量刑、诉讼效率等被告人可能获取的诉讼利益入手,对被告人充分解释认罪认罚从宽等相关法律规定,劝导其真诚悔罪,从而自愿认罪。同时,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充分听取被告人、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为审判环节案件快速审理打下良好基础,节约了诉讼资源,提升了诉讼效率,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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