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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发布

 2021/02/25/ 19:53 来源:每日甘肃网 记者郭秀睿

  新甘肃客户端2月25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今天,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2020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2020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5.2万余件,发布的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是从已审结的51万余件案件中征集评选出来的,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类型,其中刑事类3个,民商事类3个,知识产权类1个,环境资源类1个,行政类1个,执行类1个。

  今年是省法院连续第13年公开发布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通过发布重大典型案件,加强以案释法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全面助推依法治省和法治甘肃建设。

  2020年度甘肃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案件一】郭鹏程故意杀人案

  上诉人郭鹏程因怀疑其妻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等原因,家庭矛盾不断激化。2019年春节前,郭鹏程与家人及其他人员再次产生矛盾和争执之后,心怀怨愤,预谋报复,准备了尖刀、斧头、螺丝刀、汽油等作案工具,于2019年2月5日凌晨1时至3时许,在会宁县白草塬镇西坡村移民点薛建辉家、景庄村中刘社王自有家、景庄村荨麻社赵学静家、草滩镇孔寨村新农村移民点杨宝元和杨进渊家,先后对上述人员或其家人持刀、斧实施杀害行为,并对部分被害人房屋实施放火焚烧,全案致8人死亡、7人受伤,造成物质损失3.4万余元。

  【案件二】 王焘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寻衅滋事案

  2018年3月,王焘与他人共谋后,在2017年开发的“土豆用钱”APP基础上先后开发20余款网贷APP,由鲁某、颜某(在逃)、吴华飚等人筹集放贷资金,王焘、黄某组织人员进行运作管理,采取非法网络“套路贷”的手段骗取钱财、牟取暴利。为蒙蔽群众、逃避打击,便于开户结算、对外签订协议,与非法网贷APP相对应,王焘犯罪组织陆续登记注册20余家空壳公司(统称为杭州网贷公司)开展“业务”,并由第三方交易平台易宝支付进行财务结算,下设技术部、商务部、客服部、人事部,以公司化运营的形式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为了及时回收非法债务及规避催收风险,2018年4月,杭州网贷公司与云驰公司、恒乾公司、快乐共享公司、建元公司、河南昊鑫公司等24家催收公司签订合同,将非法债务逾期部分外包,通过业绩考核进行管控,支付催收款提成、奖金等,明示或默许催收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对被害人及其亲友采取滋扰、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催收非法债务。从而形成以了以被告人王焘集非法网络放贷、“软暴力”催收于一体,架构明晰、分工协作、利益共享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在不到10个月的时间里,以近2亿元的投入非法获取28亿余元,尚未收回的非法债务约98亿余元。王焘及吴华飚等“投资人”从中攫取了巨额利益,并将部分获利以工资、提成、奖金的形式分配给犯罪组织的其他成员,部分用于公司运营。被告人王焘等人组织以“套路贷”为基本方式,诱骗被害人借贷,收取超高利息,并通过多平台“借新还旧”“以贷还贷”恶意垒高“债务”实施网络诈骗,骗取资金28亿余元,被害群众多达47.5万余人,采用“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利用信息网络肆意实施诈骗、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网络空间为非作恶,采用精神摧残的手段欺压、残害群众,骗取钱财,受害群体庞大,严重扰乱互联网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

  【案件三】被告人郑丽生等人涉黑案

  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郑丽生、郑鑫先后纠集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金臻、王亮、史伊、赵小永、陈刚、刘昆、安尔买、王强、杨国余、张宏斌、程利斌、牛少博等人,逐步形成以郑丽生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郑鑫为领导者,以金臻、王亮、史伊、赵小永、陈刚、刘昆、安尔买为骨干成员,以王强、杨国余、张宏斌、程利斌、牛少博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骨干成员高度稳定,积极参加者基本固定,组织结构明晰,人数较多,层级分明,有一定的纪律性;该组织通过高利放贷、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豢养组织成员,发展壮大组织力量;该组织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为基本手段,以组织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在白银地区长期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其中:实施故意伤害犯罪2起(重伤1起)、开设赌场犯罪9起、寻衅滋事犯罪3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1起、诈骗犯罪2起、骗取贷款犯罪1起;实施违法行为5起。该组织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有案不敢报,有冤不敢申。该组织在白银地区及赌博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影响,严重破坏了白银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案件四】兰州光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华联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4年3月28日,光辉公司与华联集团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光辉公司将其位于兰州市城区南昌路“布料商厦”60000㎡房屋出租给华联集团公司,由华联集团公司开设“北京华联商厦兰州东方红购物中心”。租赁期限为20年,第一年租金1200万元,第二年租金1500万元,第三年租金1800万元,第四至第六年每年租金2500万元,第七年起至租期结束每年租金2000万元。后因商场经营亏损等原因,经华联集团公司与光辉公司多次协商分别于2009年、2012年调整了租金,延长了租赁期限。自2017年起,光辉公司多次与华联公司协商调整租金,但因协商未果而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光辉公司认为华联集团公司每年支付的租金金额大大低于当时当地市场平均水平,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光辉公司股东780余户村民多年来没有从《租赁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获得公平、合理的收益,影响到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光辉公司平等协商议价的权利,故请求确认《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部分无效,解除有效部分的《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由华联集团公司返还租赁房屋,以达到终止与华联集团公司合作的目的。

  【案件五】上诉人兰州新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兰州新诚热力有限公司系我省大型供热企业,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是全国知名的锅炉设备生产企业,在行业内具有龙头地位。两家公司曾是长期的合作伙伴,在履行2016年的一份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由于锅炉设备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以及牵扯到群众取暖这个民生问题等一系列因素,案件审理存在较大难度,又因新冠疫情影响,这一僵局持续了近四年,双方长期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也因此受到了影响,并由此而引发了另案诉讼,导致两个民营企业忙于应对诉讼,无法将全部精力投入到经营主业中。主办法官通过对本案案情的认真分析研究,发现造成目前当事人争议的原因涉及多个方面且比较复杂,如果机械判决,双方矛盾纠纷依然存在,另案诉讼也会继续让双方不堪其扰,如果能够彻底协调解决,既有利于双方利益最大化,也可以让双方恢复信任、继续合作。基于上述判断,在双方代理律师的支持下,通过面对面、背对背交替结合的方式耐心做当事人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案件六】金塔万晟光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金塔万晟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塔万晟)成立于2012年,主要从事太阳能光伏电站系统开发运营及管理。金塔万晟已建成投产运营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年均发电量近1.5亿千瓦时,公司持续经营状态下年均可获得近1.2亿元发电收入,每年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税金1100余万元。

  金塔万晟光伏项目工程总造价超过10亿元,项目建设资金主要依靠金融贷款和光伏电站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垫资。2018年以来,过高的财务成本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甚至无法缴纳经营期间的各项税费,无法按时支付光伏电站正常的运维费用。截至2020年7月,金塔万晟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的长期未结案件标的额已有近10亿元,各类有效资产亦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欠29家债权人12亿余元到期债权无法清偿,金塔万晟资产负债率高达123.07%,已严重资不抵债。经债权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酒泉中院于2020年7月26日裁定受理金塔万晟光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案件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上诉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系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相关业务活动,该系列案件的被告均为我省各地的KTV经营者。音集协与权利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广州陈小奇音乐有限公司等主体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权利人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信托方式授予音集协管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等内容”,上述合同均在有效期内。后音集协委托相关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各被告的经营场所,通过被告的点歌系统点播了音集协收录的部分歌曲进行播放并以摄像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并就保全过程出具公证书(附有歌曲清单),并支付取证费用。后音集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案件八】甘肃鹏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诉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兰州市自然资源局西固分局作出补偿决定案

  原告甘肃鹏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飞公司)系专业从事生产、销售泡沫玻璃绝热材料的民营企业。2009年6月22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向鹏飞公司颁发了兰国用(2009)第X095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座落于西固区广家坪1号。2012年1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铁路兰州至乌鲁木齐第二双线(兰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通知》(甘政国土发〔2012〕149号)土地征拨文件。2012年6月19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兰新铁路第二双线(西固段)征收土地的公告》,原告鹏飞公司的部分土地在被征收范围内。2012年10月22日,第三人兰州市自然资源局西固分局与原告鹏飞公司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了《征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西固分局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拨付鹏飞公司建筑物总价、设备类总价补偿费以及变压器补偿费,共计人民币35582318.43元;鹏飞公司在2013年5月底前拆除完毕并提供建设用地;西固分局在建设用地提供后进行土地丈量、评估,完成后并六方确认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之后原告鹏飞公司拆除并移交土地,西固分局向原告支付了上述各项补偿费共计人民币35582318.43元。但协议约定的另行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一直没有签订,鹏飞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西固区政府作出征收鹏飞公司土地的补偿决定。

  【案件九】上诉人何彦斌与被上诉人赵佑川合同纠纷涉环境资源案

  2014年8月11日,天水渭滨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渭滨芳公司)中标天水市麦积区河道“以采代疏”采砂权出让项目二次招标第三十标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彦斌。2014年11月23日,何彦斌(甲方)与赵佑川(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赵佑川投入制砂生产设备及两台装载机用于砂场生产经营。合作期间的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赵佑川与何彦斌就涉案砂场砂石销售情况进行对账,对账得出在此期间何彦斌欠付赵佑川砂石款3057659.70元。2016年6月起至10月底,由于双方发生矛盾,再未形成对账单,在该段时间内,何彦斌共向赵佑川支付砂石款(含垫付的生产费用)1351046.3元。2016年7月18日、7月29日,赵佑川单方出售砂石,收取销售款20万元。从2016年11月开始,赵佑川再未参与涉案砂场的经营。因群众举报渭河河道非法采砂,天水市麦积区相关部门对麦积城区砂场进行清理,2016年12月8日,何彦斌一方自行拆除涉案砂场设备、回填砂坑,砂场设备拆除时,业主代表为贾女士,相关制砂设备及两台装载机由何彦斌一方自行运走。另查明,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2行初12号行政判决书(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诉天水市麦积区水务局及第三人渭滨芳公司等31家企业和个人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一案)记载:“本院查明:2014年6月10日天水市麦积区公布了河道“以采代疏”采砂权出让招标实施方案,对麦积区河道采砂规划分段拍卖,一次性招标出让河道采砂权3年,以采砂企业的名义中标52家……上述企业或者个人与天水市麦积区水务局均没有签订河道采砂合同,没有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何彦斌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终781号案件的庭审中,亦明确陈述其在采砂过程中未办理采砂许可证。

  【案件十】天水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天水中院受理的涉天水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共七件,总标的1.37亿元,因天水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水中院依法于2018年1月11日将其所有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成纪大道北侧绿色市场A3区一至四层16133.36㎡房产及上述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最终实际成交价款为62526741.30元。

  拍卖成交后,因被执行人广源公司拒不提交已售房产资料信息并拒绝腾退已成交房产,继续非法占用办公并擅自将一楼中庭改建为停车场对外出租牟利,导致拍卖成交房产具体位置不明,迟迟无法移交买受人,同时因上述已拍卖成交房产地理位置特殊,处于繁华地带,人流量大,大部分商铺处于正常经营中,强制移交时极有可能引起群众围观、冲击执行现场等风险,工作难度极大,买受人多次上访反映。按照执行工作“三统一”机制和“三同步”原则,天水中院主动将上述情况专题上报省高院和市委政法委,争取支持。市委政法委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核心作用,及时启动执行工作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形成了“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2020年5月14日上午9时,天水中院组织46名执行干警及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市公证处等7家协助执行单位,共计出动100余人,对涉及天水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成纪大道北侧绿色市场A3区部分拍卖成交房产进行了强制移交。整个执行过程,特邀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检察院全程见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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